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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8-12837
分  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意见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街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8〕1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8-12837 分  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意见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街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8〕1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金融街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政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金融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金融集聚区建设进程,促进金融资源集聚,优化金融产业布局,提升四平市金融发展层次和服务功能,现就加快我市金融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

  四平市金融街。

  (二)适用对象。

  1. 金融机构总部。指在金融街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消费金融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

  2.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在金融街注册的上述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3. 类金融机构。指在金融街注册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

  4.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在金融街注册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二、鼓励政策

  (一)机构设立补助。

  1. 对在金融街新设立或域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含)至人民币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含)至人民币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以下,并在金融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 对在金融街新设立的银行机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3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并在金融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20万元。

  3. 对在金融街新设符合条件的类金融机构,并在金融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20万元。

  4. 对在金融街新设立全国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分支机构的,并在金融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30万元。

  5. 对原在市内其他区域,后迁入金融街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含)至人民币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含)至人民币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5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并在金融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6. 对原在市内其他区域,后迁入金融街的银行机构市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50万元;对后迁入的其他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并在金融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20万元。

  (二)办公用房优惠政策。

  1. 购买办公用房。对入驻金融街的上述各类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优惠。

  2. 租赁办公用房。对入驻金融街的上述各类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租赁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优惠。

  (三)金融人才政策。

  1. 对新引进或搬迁至金融街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类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正职人员,下同)和专业技术人员(拥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下同),由金融街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其所作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2. 鼓励和支持入驻金融街的金融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和人才基地建设。对拟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推荐申报、支持政策、联系服务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协助支持。

  3. 对入驻金融街的上述各类机构引进的高级金融人才,优先推荐为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办发〔2008〕35号)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国家“”人选。

  4. 将入驻金融街的上述各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的高级金融人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在省、市组织高层次人才理论研修、学习考察时予以优先考虑。对高级管理人员、引进的高级金融人才优先推荐为省、市优秀专家。

  5. 对入驻金融街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四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待我市实施高层次人才金卡制度后,发放高层次人才金卡,在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

  三、附则

  (一)市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确保本政策落实兑现。

  (二)入驻各机构获得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三)入驻金融街的重特大规模机构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市里已经出台的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