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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8-12829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8〕4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8-12829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8〕4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吉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7〕85号),结合《省畜牧局 省农委 省环保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吉牧联发〔20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本办法考核对象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农委、市环保局。

  (二)实地检查。每年4月底前,市农委、市环保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各县(市)、区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综合评价。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自查评分情况,市农委、市环保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6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市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农委、市环保局联合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向社会公开。

  对推进有力,效果良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约谈通报;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 概念解释

     3. 考核指示及评分表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依据《吉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吉牧联发〔2018〕2号)制定我市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

  (一)组织领导(5分)。

  成立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市发改、财政、农委、环保、国土、住建、科技、能源、国税、地税、质监、畜牧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县(市)、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扶持政策(20分)。

  出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小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沼气生产等进行补贴,各地总量不低于当年中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

  计分方法:中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由农业部确定。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政策落实(10分)。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收即退政策。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小区)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四)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环评制度。各县(市)、区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分类管理,有固定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依法予以查处,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 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 计分方法: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73%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即云平台)。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30分)。

  1. 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 计分方法:2017年规模养殖(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80%以上(梨树县、伊通县、双辽市达到95%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得3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即云平台)。

  三、加减分

  1.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2. 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3. 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扣1分;被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扣0.5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2

  概念解释

  1. 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 规模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

  3. 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4. 畜禽规模养殖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畜禽规模养殖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即:畜禽规模养殖信息服务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