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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360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三品一标”农产品 认证奖励暂行办法(新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11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360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三品一标”农产品 认证奖励暂行办法(新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11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三品一标”农产品 

认证奖励暂行办法(新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平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暂行办法(新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三品一标” 

农产品认证奖励暂行办法(新版) 

  第一条  为践行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绿色农业、生态四平”战略目标,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按照《中共四平市委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四发〔2016〕1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本市区域内拥有固定种养殖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稳定,2017年6月16日以后通过农业部所属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组织;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行业协会;按要求设立绿色食品专销区的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首次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励0.5万元,认证1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奖励0.1万元,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二)首次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1.5万元,认证1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奖励0.2万元,最高限额为3万元;  

  (三)首次获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2万元,认证1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奖励0.5万元,最高限额为4万元;  

  (四)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经审定授权的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建立绿色食品专销区(可按品类分别设区),销售我市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达15种以上,并连续销售6个月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展认证,给予奖励标准50%奖励;  

  (二)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同一农产品获得不同认证,按其中最高奖励标准对一种认证进行奖励。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中,市区奖励资金由市及项目所在区各承担50%,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需出具符合奖励标准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获得认证(认定)产品标识使用费缴纳证明原件(绿色食品需缴纳三年标识使用费)、绿色食品专销区产品入库清单、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原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填写完整的奖励资金申请书,于次年1月向所属县(市)、区农业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申请书由所属县(市)、区农业部门提供;  

  (二)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农业部门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完成审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发放,并将审批结果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区农业部门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完成审核,区承担部分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发放,并将审批结果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市承担部分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奖励情况。 

  第八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需保证认证农产品质量,努力提高认证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未缴纳标识使用费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奖励资金需全额缴回发放地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受本奖励等处理。    

  第十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