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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358
分  类: 工业、交通;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11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358 分  类: 工业、交通;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11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117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核定有“停车场服务”的市场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停车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制定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为行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及两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二)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和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程序,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医疗机构、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公园等公益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有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车辆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免费时段停放的;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交通行政执法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以及工作中的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 

  (三)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 

  (四)车辆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应设定免费停放时限,免费时段设定应不少于20分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第十条  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市城管执法局会同交警部门,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将城区划分为三类不同区域,实行差别收费。市发改委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及城市外围的停车设施实行较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企业,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三)对医疗机构、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公园等公益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周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 

  (四)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新能源汽车、城市配送车停车服务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及其它计费方式。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价监局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明码标价、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性服务收费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规范服务,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停车设施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手续不得收费,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对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