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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310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310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药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 

  《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自然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中和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年中组织交叉互检,对各地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列入日常考核分值;年度考核时间安排在次年2月底前进行,交叉互检和年度考核两周前下发考核方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县(市)、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落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食品药品抽样检测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日常考核的情况。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政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保障水平、应急管理等当年下发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标准分都是100分,权重分别占30%和70%。两项得分分别乘以权重后相加即为年度考核总得分。 

  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在前2名的为A级,得分排名在第3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考核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 

  加分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加分: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要创新,其经验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二)破获或者查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的; 

  (三)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四)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中明确规定可以加分的事项。 

  扣分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扣分: 

  (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酌情扣分; 

  (二)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不得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由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视情况可邀请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考核。 

  日常考核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考核数据或结论,主要以上报资料、统计报表、现场抽查、民意调查、交叉互检等方式进行,四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列入日常考核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别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综合考评办、市综治办。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考核评议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县(市)、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考核有关重要事项、确定考核原则、认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研究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负责依照考核方案制定本部门考核细则,参与考核工作,并依照各自职责提供客观真实权威的考核数据和结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