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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29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3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7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29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3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7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3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精神,现就在全市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采用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采用密码技术,具有市场主体身份认证、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同时具备便于携带、使用安全,以及支持在线、离线使用等特点。 

  二、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性和权威性,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都要予以认可,不得拒绝使用。  

  三、实施步骤 

  (一)从8月上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私营企业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二)力争从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内资、外资、集团、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有类型的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市场主体均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三)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成前已设立登记的企业,在技术条件成熟时,由登记机关统一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公示。 

  四、应用模式 

  (一)网上公示。市场主体核准登记后,工商部门在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发布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 

  (二)网上亮照。市场主体在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领取“亮照标识”,自行将其加载到所属网站亮照。电子营业执照网上亮照时,加载数据通道,实现与工商部门网站电子营业执照库的链接,以方便社会查询。 

  (三)网上查询。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看市场主体的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的详细登记信息。 

  (四)网上流转。利用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防篡改的特性,发挥电子营业执照身份验证、网上亮照等功能在政务系统中的作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互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电子营业执照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重要意义,做好对电子营业执照信息化建设的人员、设施、资金、技术保障,同时要加强督查,确保各部门、各单位对电子营业执照合法性的认可。  

  (二)加强推广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托工商部门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同政府各部门信息系统、审批系统以及金融系统、网络交易平台的对接,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环境和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应用,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纸质证明文件或网上重复录入信息,真正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宣传、培训及应用推广工作,积极向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和易用性,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