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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28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6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28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6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会保险工作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目前,人口老龄化加剧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加大,基金征缴支撑能力下降,养老金发放工作形势严峻。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二、征缴目的 

  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和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人人参保的社会氛围,确保各项保险应保尽保。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扩面征缴整体联动机制。 

  三、征缴工作重点 

  (一)扩面重点。 

  1. 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 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营经济组织。 

  3. 物业服务公司、快递公司、汽车销售行业。 

  4. 建筑施工单位招用的季节性从业人员。 

  5. 大商场(市场)中从事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及招用的销售人员。 

  6. 各类小微企业。 

  7.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新成立且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城镇无固定(场所)的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征缴重点。 

  1. 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尚未参加的单位; 

  2.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故意少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单位; 

  3. 拖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 

  四、进一步完善征缴各项制度 

  (一)要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体制。凡由财政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拨付的,一律改由财政向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再由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办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缴比例征缴社会保险费,严禁随意降低比例征缴。各地政府欠拨的医疗保险费要立即拨付到位,今后单位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停止其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征缴稽核制度,认真开展缴费基数稽核工作。要依法严肃查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要加大稽核清欠力度,对应缴未缴的欠费企业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坚决避免基金在征缴环节的流失,努力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三)规范完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1.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年检信息,充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2.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 凡本市范围内拒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或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拒绝缴费,或弄虚作假、隐瞒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和享受政府奖励补贴政策;单位负责人不得晋级、评模和出国;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不得兑现其承包奖;实行年薪的企业,不得兑现其效益收入。 

  4. 破产企业的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可自行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组织机构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四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督导全市扩面征缴工作。 

  组  长:张凯明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健雄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中级法院、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团市委、市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等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健雄兼任,副主任由市人社局副局长李捷轩、市社保局副局长王涛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六、实施步骤 

  本次扩面征缴工作将从8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共计5个月时间,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宣传告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由市政府印发征缴扩面通知和公告,市工商局、市地税局提供摸底数据,市社保局确认企业参保情况,将未参保企业名单在四平电视台、四平日报社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告知未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依法督促阶段(8月16至9月15日)。该阶段由县(市)、区人社局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分别到辖区内未参保企业和未完全参保企业下发参保通知书,督促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书发放原则按未参保企业规模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依法整改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对于收到参保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到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将由市社保局对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以法律形式约束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强制参保阶段(10月16日至12月15日)。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执法措施,并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 

  (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领导小组将对前期工作总结评估,对表现优异的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形成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部署2018年扩面征缴工作。 

  七、加强监管,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检查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参保、申报缴费的监察、稽核力度。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或未全员参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自办理“五证合一”工商登记一年以上拒不办理用工人员参保登记或未全员参保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证,移送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并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转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帐面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对历年欠费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其经营状况、欠费情况和缴纳能力,分类处理。对经营状况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效益差,但尚有能力计发基本工资、维持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应逐户签订补缴协议;已停产关闭,尚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企业,要通过变现资产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对破产和改制企业,要在破产和改制过程中一次性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在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后仍未缴费的,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对其加收滞纳金,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联合媒体对其进行曝光。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拒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对主管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八、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对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必要性的认识,重点解决经办场所、经办人员和信息化网络建设不足和滞后的问题,制定经办能力建设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满足服务对象多元化的需要。要将社会保险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地要配备足够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化解基金管理风险。 

  九、职责分工 

  (一)政府责任。 

  市政府是推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工作任务纳入各行政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基金征缴工作队伍建设力度,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强化措施,认真履职。凡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的险种必须全部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申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缴费人数和缴费申报基数。各机关单位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质量。 

  (二)部门职责。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受理查处违法侵权案件,规范单位用工和参保缴费行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扩面征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社保政策宣传,及时收集各方面提供的扩面资源信息,进行数据综合,提取出有效的可扩面资源;对企业参保缴费状况进行稽核排查,督促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及时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严格审核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和清欠力度,实现应收尽收。 

  3.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登记等有效信息,核实未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的情况,将此情况提交给市社保局,对不参加养老保险行为限制使用和代开发票。 

  4.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加强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为扩面征缴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列入部门预算,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核发《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前缴费,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7.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保或欠费的企业,要督促其按规定参保缴费。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办理登记、年检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参保缴费,并按月将新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 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审计。 

  10. 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涉诉案件。 

  11.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从业人员相关数据,提交社保经办部门,配合做好扩面征缴资源排查工作。 

  13. 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纠正。 

  14. 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把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参保缴费作为吸纳本组织成员及评先工作的前提条件,严格审核把关。 

  15. 街道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扩面资源排查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参保缴费信息,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等具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