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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269
分  类: 其他;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269 分  类: 其他;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培育和发展 

  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四平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7号)精神,推动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 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16年至2020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服务。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支持有实力的相关企业与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等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购租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发展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 鼓励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4. 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金;对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兼并重组,提高企业集中度,对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等改制重组行为,可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 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信等方式增强住房租赁企业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6.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合理测算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7.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租房项目,逐步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8. 有序新建租赁住房。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立足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在地理位置优越、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选取部分地块,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资本新建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9. 完善供地方式。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10.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含公寓),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1. 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后,享有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2. 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推行使用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3.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和发布管理,强化中介服务明码标价,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将备案机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引导群众选择有营业执照、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4. 加强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积极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工作,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站,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 

  (三)健全法规制度。研究制定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房屋租赁管理体系,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租赁强制性标准,推行合同指导文本和网上签约,强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 

  (四)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2017年6月底前,市住建局要完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房源信息核对、企业备案和租赁登记备案服务。及时公布经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信用档案等信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引导租赁当事人、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完成房源核实、房源委托、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一系列租赁业务流程,实现租赁交易全过程一站式服务。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倡导先租后买、先小后大、先旧后新梯级消费的住房理念,积极引导公众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