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四政发〔2017〕18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体制,提高用水效率,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规定,经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本次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供水企业和单位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户。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水价
严格执行省指导意见规定,居民阶梯用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算周期,设计安排居民生活水价3级,一、二、三级阶梯水价级差比不低于1:1.5:3。
第一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80立方米的部分,大约可覆盖93.3%的居民用水户,水价执行原居民用水价格每立方米2.30元;第二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在180-240立方米的部分,大约可覆盖97.7%的居民用水户,水价执行每立方米3.45元;第三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超过240立方米的部分,水价执行每立方米6.90元。
阶梯水量是以4人及以下居民家庭为基本用水户,居民家庭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一阶梯用水量基数每年增加48立方米。
三、实施周期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但抄表周期保持不变,并及时通知居民生活用水户消费水量情况,便于居民节约用水,具体以按月缴费,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对在年度中,居民用水户发生房屋转让、人口变更、新装水表等变化,将按月核定各阶梯水量基数(户年用水量÷全年月份×核定月份),次年起重新以年度周期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四、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价格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阶梯价格制度而降低,低保户和特困户仍执行原来水价每立方米2.30元,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五、执行时间
本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7年7月1日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