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生育关怀工作做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政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深入开展了生育关怀行动,打造出了四平市生育关怀工作品牌。为不断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和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工作,按照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和吉林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15〕2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人群
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已经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中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以下分别简称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成员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总称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条标准: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市卫计委将根据本年度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官网确认结果对其身份进行认定。
二、帮扶内容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和农村统一实行吉林省新调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成员每人每月3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每人每月450元。国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成员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每人每月340元)内扶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比例分别承担,调整标准增支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规定比例分别承担。(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已经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比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第四条第三款中“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执行。本人或本人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从提出申请的下一年度开始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至其年满60周岁,政府代缴部分纳入个人账户。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如在提出申请前存在中断缴费,个人应先补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政府不予代缴;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养老保险费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其选择缴纳最低档次标准以上养老保险费的,超出政府代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应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2. 对没有自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3.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或部分失能(失能指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中,五到六项不能独立完成;部分失能指一到四项不能独立完成)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属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享受相应政策;纳入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范围,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总收入。(市民政局)
5. 鼓励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领养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收养意愿,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市民政局)
(三)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1. 全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设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绿色通道”统一标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凭本人“四平市优诊卡”可享受免挂号费、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入院的便利就医服务。住院治疗期间特殊情况免亲属签字。鼓励有条件民营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市卫计委)
2. 对有再生育愿望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相应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有再生育愿望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市、县两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于我市户籍子女死亡时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的失独家庭,已做试管婴儿成功生育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可按照省、市《天使行动计划》规定,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万元的资金补助。(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3.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每年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免费体检一次。(市卫计委、市计生协会)
4. 扎实开展“护工补贴·亲情援助”行动。在省卫生计生委为60周岁以上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开展“护工补贴·亲情援助”保险的基础上,为全市49—5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办理“护工补贴·亲情援助”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分别负担。各级计生协会要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将护工补贴保险宣传单发放到参保对象手中,并协助出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办理住院护工补贴、保险理赔申请等事项。(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计生协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平分公司)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 进一步完善扶助对象联系帮扶制度,继续与驻平部队、共青团组织、医疗机构协作开展“结国策亲情·暖孤独之心”活动和“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做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怀各项工作。确保每户计生特殊家庭都有一名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包保联系人和“兵儿女”“团儿女”。继续发挥医务志愿者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计生特殊老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坚持开展年节走访慰问活动,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养老大院,为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看护、心理疏导等服务。(市卫计委、市计生协会、团市委、四平军分区及驻平部队)
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死亡成员属城乡低保对象的,免除死亡成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骨灰寄存),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把政策措施分解落实到位。
(二)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分工和职责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审查办法,并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审查办法做好报批和资金发放,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三)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关优先优惠及帮扶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氛围。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