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平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本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狠抓落实的原则,推动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中共四平市委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发〔2017〕12号)要求,现对四平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市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组织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并协调推进实施。
(四)承办市食药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五)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药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食药安委成员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指导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七)规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交流与合作。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贯彻执行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委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参加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三)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咨询、投诉、举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构建企业自律、行政执法、司法惩戒、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
(四)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逐步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的电子化监管和溯源管理。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和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的风险评估,及时向市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向市食药安办及时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调查处置工作。
(七)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工作机制。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需要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联合抽检、联合查办案件的,要及时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或者进行移交;需要上报市食药安办帮助协调的,及时上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职责交叉时,有关部门共同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负主要监管责任。发现监管职责不清的,应及时报告市食药安委确定监管职责和责任。
(八)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通报和公布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由市食药安办按规定程序统一公布。
(九)除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外,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承担市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市中级法院。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
(二)市检察院。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依法批捕、起诉、督办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强化食品药品信息通报处理,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建立案件移送监督机制,对移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方面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三)市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新闻媒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安排和要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稳妥做好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论引导工作,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
(四)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协调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推动大要案查处;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抓好源头治理和检查考评。
(五)市发改委。
将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支持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六)市工信局。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提出促进食品药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优化产业布局,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工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并实施管理;指导实施行业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药品犯罪行为。
(七)市教育局。
负责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并落实中小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餐饮配送、饮用水采购、学校诊所(医务室)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用药管理教育;指导开展中小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的食品流动摊贩、摊点(包括城镇流动商贩贩售)。
(八)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配合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用药管理教育。
(九)市科技局。
支持食品药品行业科技创新,将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等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并积极向省科技厅推荐,争取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
(十)市民委。
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监管,对违反清真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引导教育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加工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务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审查各相关部门依法移送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酌情立案。对不予立案,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要及时将案件及相关情况移送有关部门。
(十二)市监察局。
核查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违纪问题及线索,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与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行政问责,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市财政局。
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财政保障政策,保障市级各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相关单位制订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扶持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对罚没和扣押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罚没和扣押食品药品的保管、拍卖工作。
(十四)市人社局。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短缺时,及时为其招聘人才;医保部门与食药监部门共同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五)市环保局。
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规模化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测、监管;参与和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环评审批。
(十六)市住建局。
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纳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体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巡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协调各区城管部门,严格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运输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厨房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对餐厨垃圾收集、处理的企业及个人实行登记备案,使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理,逐步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会同食药监局联合开展“地沟油”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指导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法清理擅自占用城市街、路和摆设食品、药品、餐饮摊点(包括露天烧烤和流动商贩贩售)的行为。
(十七)市水利局。
负责产地初级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首次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第一次交易完成)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地无公害产品认证及证后管理工作(绿色、有机归农委绿办负责);负责产地水产养殖中渔业投入品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渔用饲料、渔用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产地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产地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逐步完善产地水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宣传,依法查处产地水产品养殖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市农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负责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中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三剂”残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依法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规定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肉品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对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市林业局。
依法行使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测、评估、分析、预测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销售、加工野生动物行为。
(二十)市商务局。
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食品流通溯源的支持政策,切实做好流通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承办)者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检查;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澄清和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二十一)市卫计委。
1. 会同水利、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市内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省卫计委备案并实施。
2.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 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市政府和省卫计委。
4. 根据实际,制定特色食品地方标准,并报省卫计委备案。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备案管理。
5. 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6. 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7.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 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
9.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指导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工作规范有序,协助食药监部门建立规范化药房。
10. 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规定,对健康检查合格者提供健康证明。
11. 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同级食药监部门提供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12. 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督促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及时向食药监部门通报。
13. 协助食药监部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评估机制,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联合处理机制。
(二十二)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药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十三)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严格监管;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市卫计委通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四)市食药监局。
1. 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的机制,建立市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2. 依法组织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
3. 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
4.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处置工作。
5. 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6. 负责制定我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7. 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8. 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
9. 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0. 负责收集汇总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11. 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对化学药品和中药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加大食品抽样检测力度和频次。
(二十五)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地方储备粮油、军供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按照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质量和卫生检测计划,按时完成检验任务;负责粮油标准化实施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等;负责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监测。
(二十六)市盐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商品盐质量监测,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严厉打击走私盐活动,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有序。
(二十七)市文广新局。
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规范;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指导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八)市法制办。
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监督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依照职能负责办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法律事务。
(二十九)市价监局。
依法规范全市食品药品价格秩序,从严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指导食品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
(三十)市科协。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领域科技专家面向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等开展科技咨询与服务。
(三十一)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寄递食品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利用寄递渠道非法邮售食品药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邮售食品药品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财政预算、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和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三)贯彻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五)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六)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逐步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系统和食品药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市食药安办报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
(七)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
(八)统一领导、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办市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