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开发区综合发展
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四平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全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根据吉林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全市开发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鼓励争先进位,加快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树立先进典型和良好品牌,并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经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铁东经济开发区、梨树经济开发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双辽经济开发区、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伊通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按照与全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指标体系相一致的原则,市经合局负责全市开发区的考核评价信息收集和初审,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最终审核。
第五条 开发区要加强统计及政务公开工作,确保通过吉林省开发区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与对外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六条 要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责任意识,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开发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追责。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七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如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对开发区的考核评价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针对开发区发展阶段、种类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在指标体系上设置不同的指标权重。
(三)系统性原则。从开发区的发展定位出发,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软环境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
(四)规范性原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八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管理、软环境问题六大类一级指标,46项二级指标。
(一)产业发展。含13项指标,主要反映开发区总体发展水平、利用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引导开发区加快产业集聚、扩大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开发区的整体竞争力。
(二)科技创新。含10项指标,主要反映开发区科技投入、科技平台、科技资源、科研能力及人才供应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引导开发区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积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完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保障体系。
(三)区域带动。含11项指标,主要反映开发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的发挥和对所在地实体经济的贡献度与支撑度,引导开发区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提升开发区对外合作水平。
(四)生态环保。含5项指标,主要反映生态环境建设、单位产值能耗、工业企业环评执行等方面情况,引导开发区绿色集约发展,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行政管理。含5项指标,主要反映政府行政效率,引导开发区以投资者满意度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六)软环境问题。含2项指标。针对开发区在报告期内软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缺少诚信和服务态度粗鲁无礼、推诿搪塞等现象,予以减分。同时,作为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基础的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开发区管委会没有行之有效的统计制度;数据收集渠道不通畅,分工不明确,没有原始记录;统计机构和人员不稳定;统计报表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不符合要求等,也给予减分。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开发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
第十条 考核评价工作包括五个环节:信息收集、指标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要及时向市经合局上报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并按时在“吉林省开发区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填报考核评价数据。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上报的数据由开发区所在地相关部门确认。市经合局对全市开发区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市经合局在吉林省开发区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中予以确认,同时将全市关于开发区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审核材料(电子文档)报送省经合局及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经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并结合省经合局考评结果,形成四平市开发区考评结果通报。
第四章 审核要求
第十三条 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市经合局及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审核四个方面。
(一)时效性审核。开发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对超期上报的开发区,在考核评价中作相应扣分处理。
(二)完整性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O分处理。
(三)准确性审核。对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比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且应与开发区公布的数据一致,与开发区统计报表数据相符。
(四)逻辑性审核。在“吉林省开发区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中对各开发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和增速、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逻辑关系审核超出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异常变化指标说明”(上传文档说明),列明造成异常的主要企业、项目等具体因素,变动数额、幅度等能有效解释变动情况的数据。若不能提供相应说明,则该项指标得分按O分处理。
第五章 审核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三个系列形成全市开发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结果通报,对发展质量好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进行通报表彰,并在四平市开发区引导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对处于全省排名后5名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和约谈,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 指标解释
附件2
指 标 解 释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指报告期内,开发区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合计数。
注:“四上”企业标准: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限额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限额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
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报告期末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
2.限上服务业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另外,还要加上开发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进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企业实际输入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4.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企业实际输出我国国境货物的总金额。
5.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由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之和。
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批准的合同利用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7.实际使用内资金额指在报告期内,开发区实际到位的国内省外的资金。
8.世界500强上榜企业直接投资企业数量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内由近三年内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上榜企业直接投资的企业合计家数。
9.期末区内从业人数指期末开发区内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的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10.当年项目建设投资强度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动工项目、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之和与项目用地面积之和的比值。
11.主导产业(行业)集中度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前三个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12.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全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
13.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已经完成建造和购置过程,并已交付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该指标是表示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价值指标,也是反映建设进度、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
1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即报告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15.孵化器数量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内设立并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合计家数。
16.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内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17.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内拥有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18.拥有省著名商标的数量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拥有已获得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数量。
19. 拥有省级名牌产品的数量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拥有已获得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的数量。
20.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指当年开发区内新增加的经专利审批部门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数量。
21.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注: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确认的企业)。
22.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达到“四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其中,“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23.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拥有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数量。
24.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占所在地的比重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规上工业企业产值与所在地规上工业企业产值的比值。
25.地方级财政收入占所在地财政收入比重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地方级财政收入与所在地财政收入的比值。
26.税收收入占所在地比重指报告期内,开发区税收收入与所在地税收收入的比值。
27.实际使用外资占所在地比重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与所在地实际使用外资的比值。
28.企业数量增长率指开发区内当年期末新注册的企业户数与上年末企业实有总户数之比。
29.是否定期进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开发区是否按国家土地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30.土地开发利用率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已建成竣工面积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规划面积的比值。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面积,包括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四至范围(核心区),以及通过委托代管等方式实际管辖且符合规划的区域。采取政区合一模式的开发区,采用行政区面积。这里,采用的数据是批准面积、规划面积和管辖面积中最大的数。
31.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内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的总和。
32.与省级或以上开发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指截止报造期末,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与其他省级或以上开发区合作共建的新园区个数的总和。
33. 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经市级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地区合作园区)指截止报告期末,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新园个数的总和。
34. 国际合作园区个数(经市级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国合作园区)指截止报告期末,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与其他国家(地区)合作共建的新园区个数的总和。
3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最终用于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时,需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合计(标煤)。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合计一本企业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产量(标煤)。
3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取新鲜水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取新鲜水总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37.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指开发区规划是否通过环评,或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规划进行了跟踪环评。
38.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做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企业占开发区内工业企业数比率。
39.环保领跑者、通过ISO14000认证及环境友好企业数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企业中已通过环保领跑者、ISO14000及环境友好企业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数量(不包括未能通过复查,已失去该项认证的企业数)。
40.所在地政府按吉发〔2014〕14号文件要求下放到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的个数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的意见》(吉发〔2014〕14号)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赋予开发区自主经济管理权的个数及清单。
41. 开发区是否纳入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指报告期内,开发区的规划审批是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审批。
42. 开发区用地是否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报告期内,开发区用地是否按照国家《城乡规划法》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43.管委会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管理主体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
44. (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是否在线审批指开发区内政务服务大厅是否为企业或个人在线办理审批及服务事项。需开发区提供在线审批平台的网址及截图。
45. 开发区在报告期内软环境存在突出问题的,将从考评总得分中减分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软环境办收到的来自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缺少诚信和服务态度粗鲁无礼、推诿搪塞等现象提出投诉或批评,经软环境办核实确认的事项,将予以减分。
46. 开发区在报告期内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将从考评总得分中减分,指在报告期内,对开发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明确的统计制度;数据收集渠道不通畅,分工不明确,没有原始记录;统计机构和人员不稳定;统计报表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不符合要求等),给予减分。
注:开发区所在地,指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派出机构所属的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