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
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四政发〔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四平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打造四平良好经济环境,为实现四平市的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大放权力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双创”服务效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政务服务效率,推动形成更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四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内容
(一)审查对象。四平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部门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涉及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材料时,须同步提供公平竞争自我审查表(见附件1)及报告(见附件2)。
(三)审查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相关说明要形成文字材料与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确保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式
(一)及时规范增量。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自2017年1月起,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需要合法性审查的还需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政策文件一并由联合发文单位会签。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梳理评估,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原则上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立法程序审核上报。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现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协调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督导、检查工作落实;采取会议、会商、问询、函调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必要时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决策咨询委员等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我市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由市发改委、市价监局、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文件清理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建立沟通联络和协同配合机制。
按照“行政推动、部门联动”的要求,落实“权责明晰、措施扎实、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审查内容,及时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完善政府信用体系及相关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建立监督问责及投诉举报机制。
严格执行《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吉政发〔2016〕4号),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12358、12315、12312举报平台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举报受理渠道,反映情况及违法线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入基层,倾听公众呼声和意见,促进科学制定政策措施,对照公众的意见审查政策措施,对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五)强化宣传培训及政策公开机制。
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进公平竞争倡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重大政策出台后,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政策内容。要统筹运用网络平台、传统媒体、新兴媒体解读政策、引导舆论。
附件:1. 四平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2.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附件1
四平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年 月 日(加盖部门印章)
政策措施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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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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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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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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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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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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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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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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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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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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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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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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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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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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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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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制定
背景重要性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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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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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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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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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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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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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
负责人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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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审查
负责人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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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XXX》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单位(部门)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经于X年X月X日至X日,经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