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四平市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四平市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是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二、承接主体
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体育组织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承担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保障基本的原则,突出公益性、普惠性,重点购买各类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办市级以上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二)组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三)青少年业余训练等项目培训;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教育培训;
(五)体育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
(七)体育场(馆、中心)的经营管理;
(八)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
(九)国民体质监测;
(十)体育中介和宣传服务;
(十一)体育人才技能服务;
(十二)公共体育服务的其他项目等。
四、购买方式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制、定额补助制和项目申请制。
(一)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二)定额补助制。由购买主体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对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按照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数量、质量、补贴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补助资金。
(三)项目申请制。根据全市活动安排和竞赛计划,按照项目公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签约、项目实施等流程,做到购买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五、项目实施
(一)组织实施。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实施,按期完成。不得转包、分包,发现转包、分包的立即终止合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承接主体的项目实施,年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二)经费管理。承接主体应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单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购买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5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拨付剩余50%的资金。
六、经费来源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需经费为市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七、标准细则
(一)承办市级(含)以上各类体育比赛和活动,承接主体根据实际编制预算报请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购买主体拨付经费。
(二)裁判员、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举办市级(含)以上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工作人员劳务费200元/人/天。上级选派裁判员、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根据选派单位标准发放。
(三)代表四平市组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体育比赛和活动,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食宿补助180元/人/天(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参加省外比赛和活动,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举办全市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按培训人数150元/人/天核算经费,用于培训活动各项经费支出。聘请授课专家劳务费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四财行〔2014〕381号)。
(五)体育后备人才输送补助标准。直接向上级体育运动学校(中心)输送并代表我市(省)参加比赛每1名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一次性补助500元。
(六)大赛成绩补助标准。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等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奖励校准按照《吉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七)完成购买主体制定的训练、参赛、输送任务的社会体育组织及体育项目传统校、联办校(基地、班),每年补助2万元。非编制内个人主体完成年度训练、竞赛、输送任务,享受相应的职称、职级工资经费补助。
(八)市级公共体育场(馆、中心)免费对外开放每年不少于100天,补助20万元。经营性体育场馆对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服务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九)市级法人社会体育组织补助标准:完成法人化建设,每个协会、俱乐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次性补助0.5万元;根据完成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数量和质量,共分三档:A级为5次(含)及以上补助3万元、B级为3次(含)以上补助2万元、C级为2次(含)以上补助1万元。
(十)每年评选出的市级优秀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每个站点补助0.2万元。
(十一)每年按计划完成国民体质监测活动补助2万元。
(十二)每年举办全市性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补助2万元。
(十三)体育文化宣传及四平体育网站和微信平台建设与维护每年补助5万元。
八、强化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指导项目申报、监督项目进度、开展绩效评价、核拨补助金等。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严格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成立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负责评估和监督购买服务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