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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176
分  类: 办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1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176 分  类: 办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1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13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5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 

  本通知所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等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开展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自愿发起成立的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二、直接登记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一)简化登记程序。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环节,申请人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在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备事宜的,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允许实行一业多会和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二)名称预登记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登记。申请人须提交《四平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并附所成立社会组织的有关情况介绍。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名称预登记的审查工作,对符合直接登记和名称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及时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可凭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对不易界定是否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以及情况复杂不易把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实际情况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征询意见,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 

  (三)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所需材料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规定提交,各项材料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核发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制发准予成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许可文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抄送职能相关的政府单位(部门)。登记证书仍使用由民政部制定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社会组织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职能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建立联系,接受指导,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经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不再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审查工作,但要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和授权,继续对已登记社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并通过制定导向性政策、实施资金扶持、转变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活动管理、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等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谋划,扎实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服务管理。直接登记主要是简化注册登记环节的前置审批,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职能分工做好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工作衔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行为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此前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后续的服务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区要认真总结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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