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财政专项资金
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四平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平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信息系统。本项目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依法依规推动项目的筛选、评定、论证、申报、使用、绩效的全过程。
第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
第五条 项目库建立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的管理系统,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筛选入库、择优提取原则。实施项目的科学论证,及时入库管理,确保上报项目从库中提取。
(三)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对入库项目要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重点,纳新除旧,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方向或储存三年以上的项目,要进行清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适时检查监督已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四)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对项目实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梳理、入库、上报。对已下达的项目按进度拨款,同时联合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项目前期审核筛选、组织论证排序,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三)企业和部门用户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相应材料,填报项目申请表,项目申请材料的内容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发布项目指南或相关文件,征集具体项目。
(二)项目单位按照指南要求,依照项目库系统程序申报项目,同时填报项目标准文本,并附报相关的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
(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入库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级部门。
(四)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主体,对审核申报的项目具体负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越级申报的项目;
(三)需经发展和改革、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近3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违纪违规等存在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的下达与组织验收
第九条 中央或省级的专项资金预算数确定后,市级财政部门依此下达项目计划,并依此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正式确定并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生产建设类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建设领导责任、技术指导责任和项目建设进度、工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资金预算下达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或追加预算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预算确定后,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库的清理与完善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确保项目库基础信息真实、有效,保证项目的申报质量,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清理出库。
(一)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三)入库3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第十七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项目的名称、编码、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有内容变动或项目到期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清理后保留的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财政项目库,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优先给予安排。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资金使用的单据及报帐核销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生产建设类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建立财政、主管部门、审计联动监督体系,确保专项资金高效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追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绩效好的部门及单位,在以后年度项目申报时,给予重点支持;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差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参照四平市财政局下发的《四平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四财预〔2015〕243号)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记入项目库管理系统,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和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