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 分 区
四政发〔2016〕2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四平市2016年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四平市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四平市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6〕31号)要求,现就我市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提出如下方案:
1. 出台《四平市地方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因企施策,分类推进国企改革发展。(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 制定《四平市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指导意见》,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发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集聚,实现国有资本布局的优化及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3. 落实国家、省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积极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其他出资企业逐步完成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开展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改制后续问题调查摸底,梳理制定出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4. 出台我市《关于组建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意见》。力争2016年年底前完成1户公司组建。(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5. 制定《四平市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及巡视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6.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及省有关要求,大力开展风电市场交易、微电网建设、电采暖试点、替代发电等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措施。(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7. 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完善食盐监管经营体制,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做优做强四平盐业。(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8. 围绕引导私营企业产权多元化、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规范化和企业上市挂牌交易等方面,开展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9.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要求,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以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兴办教育;进一步放宽合作办医条件,支持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10. 以推进服务业攻坚战为载体,突出创新驱动,壮大市场主体,重点推动消费性服务业升级和生产性服务业提速,在信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业、旅游业、文化体育产业、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推进市场开放、强化要素支撑、推动重点突破、实施关键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等6大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在价格、用地、财政、税费、房地产去库存等方面提出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11. 围绕现代物流、大数据产业、消费性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房地产业、农业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服务业对外开放、用地政策、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等16个方面制定1+N政策体系。(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12.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牵头部门:市编办)
13. 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牵头部门:市编办)
14. 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牵头部门:市编办)
15. 公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16. 提请修改或废止有碍地方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
17. 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18. 将所有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19. 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监测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20. 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各地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21.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分配意见》(吉财债〔2016〕252号),将新增债务限额全部下达市本级及所属各区。(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22. 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政府主导项目,各级政府通过向平台公司注入资本金、优质资产,或兼并重组,提高平台公司资信等级,增强市场化融资能力。通过适当的奖补方式,支持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融资参与或承担政府主导的民生、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23.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及省有关要求,将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政策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单位。(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24. 建立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建立PPP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25. 出台我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26. 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价权限,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管理。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27. 推进完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落实。建立定期督查和考评制度。推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落实。(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
28.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监管网络。(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
29. 积极构建全程可追溯体系,进一步扩大可追溯监管覆盖面。(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
30.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中药材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标准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
31. 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基础能力建设。(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
32. 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形成区域监管协作合力。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引入经济赔偿机制。(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
33. 深入推进“五证合一”,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34. 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允许暂时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35. 深化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逐步建立完善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36. 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37. 进一步完善“先照后证”改革举措。完善前端告知程序,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开展后续监管,实现工商登记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无缝连接。(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38. 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信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依法推进我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39.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机制。(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工商局)
40. 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库和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41. 编制2017—2019年市级财政规划,推动县(市)、区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42.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将财政专项资金限额以上项目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研究提出我市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推进我市预算公开工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43. 制定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有偿出让和使用经营收益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44. 推进农村信用社市联社改革。(牵头部门:四平城区农信联社)
45. 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落地,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46. 推动居住证制度尽快覆盖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使其依法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47. 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抓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48. 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协调机制。理顺交通运输部门内设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构建城乡一体化客运网络。(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49.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投放。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做好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一体化衔接,构建现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尽快实现全市县所在地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的互联互通。(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50. 健全城乡和跨区域公共交通衔接机制。完善城乡客运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明确政府购买农村客运服务的范围、类型、标准和方式,落实农村客运的公益服务属性。(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51.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大部门管理体制。健全政府部门综合交通运输职责,优化调整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交通运输“大部门”管理体制。(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52. 构建顺畅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建立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部门之间日常沟通运行协调制度,在综合运输服务协调、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和极端天气应对上,建立管理机构、运输方式和重点运输企业之间的联动运行协作机制,共同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53.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发展机制,促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各种运输方式基础设施的深度融合。(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54.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大通道建设协调机制。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着力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通道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域之间和市域内部通道建设,提升城际间通道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55. 完善综合客货运输枢纽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加快多式联运型、通用集散型物流园区建设,推动铁路、内陆无水港、陆路口岸物流园区等枢纽建设。(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56.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共享机制。研究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交通运输行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标准、目录信息库和目录服务系统。(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57. 加大加工贸易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沿海加工贸易向我市梯度倾斜。(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58. 完善上下联动、统一归口、高效运转的对内对外合作机制,形成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合力。(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59. 持续深化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研究探索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手段。(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60.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牵头部门:市经合局)
61. 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政企联办”、联合开发、“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国际合作共建等开发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业集中区晋升为省级开发区。(牵头部门:市经合局)
62. 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牵头部门: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63. 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成立资源税改革领导小组。制定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做好税率测算上报、核准和备案工作,确保资源税改革任务顺利完成。(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64. 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65. 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重点做好入户调查、外业实测、测量公式工作,完成部分地方的确权公示工作。做好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工作。(牵头部门:市农委)
66. 落实中央、省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牵头部门:市农委)
67.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确定试点村,指导试点村成立组织机构,制定试点方案,开展清产核资等工作。(牵头部门:市农委)
68.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农委)
69. 积极拓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应用领域。健全农村产权要素的登记机制和价值评估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围绕林地、草场、养殖水面和设施农业等方面开展收益权保证贷款业务。(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70.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明确全国粮食产销区平衡政策,对粮食调出的市县根据调出原粮数量和成品粮数量给予奖励,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国家或粮食销区对粮食产区进行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投入。(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71. 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全市对农田水利建设、种子化肥、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科技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国家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等资金应主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仓储设施和购置生产设备;加强粮食收储供应保障能力建设,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牵头部门:市粮食局、市农委)
72. 开展粮食收储企业情况排查、收购资格确认,研究建立粮食企业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73. 利用“吉林大米”品牌推介等时机,“走出去、请进来”,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74. 扩大异地代储规模,拓宽市场粮食销售渠道。(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75. 扩大“粮食银行”业务范围,鼓励新型经营主体自主建仓,给农民安全储粮、择机售粮提供服务保障。(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76. 争取国家仓储设施建设投入,扩大收储能力,缓解今秋启动托底收购带来的收储压力。(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77. 按照国家试点安排,适时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探索资源开发利用占用集体土地股权补偿机制,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优先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实现稳定脱贫。(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78. 采取股份合作、集体经营、企业带动、联户经营、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形式多样的产业扶贫方式,进一步提高贫困群众参与度、受益度和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贫困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政府扶持资金等入股到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79. 鼓励引导各地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在不改变用途和性质的情况下,投入到种植、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中,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确保利润分红。(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80. 制定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细化、完善退出标准和程序,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组织贫困对象有序退出,坚持精准扶贫、规范操作、实事求是和正向激励的原则,每年组织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有序退出、出列和摘帽。(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81. 研究制定改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82.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83. 制定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84. 深入实施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清洁水行动计划和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工作方案。(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85.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水环境监测系统共建和信息共享任务目标,力争到2018年实现水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86. 严格实施企业“黄牌” “红牌”管理制度,坚决取缔“十小”企业,进一步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依法实现全面达标。(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87. 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88. 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89. 研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90. 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91.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贯彻落实。(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92. 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制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93. 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教育规律、适应时代要求的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94. 积极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95. 推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96.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97.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98. 持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开展改革效果评估。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99. 加快探索适合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100.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推进基层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合理使用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和价格政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拓展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提高乡村医生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101. 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服务体系。出台推进全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扩大分级诊疗试点。推进城乡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102. 不断完善全民医保体系。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建立健全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103.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经办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逐步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104. 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订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以精算平衡、总额控制为基础,以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等复合型付费方式体系。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105. 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