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具体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四平市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具体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四平市委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发〔2016〕10号),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供给,优先安排各类服务业建设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门按服务业发展规划布局,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加快审批进度。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服务业机构与国有事业单位享有同等的土地供应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健康服务、文化、体育、科研、实验、检验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以及旅游用地中粪便处理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与政府实施的同类项目同样享受划拨供地政策。营利性的项目应有偿使用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上新供应的商服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土地。
三、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包括被兼并重组企业用地)兴办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利用自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并连续经营的,可在3年内保持原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
四、鼓励工业企业提高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效率,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自营生产性服务业。工业企业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服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五、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开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性服务的,可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执行过渡期土地政策。
六、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建设服务业项目的,在确保地价款一年内能全部缴清的情况下,可先支付一半地价款,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缴清全部地价款并按约定建设条件竣工该项目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养老设施用地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八、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和盐碱地开发健康养老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九、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企业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和可开发利用的盐碱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十一、鼓励企业和单位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利用自有原划拨土地及地上存量房产兴办体育设施项目,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二、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十三、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十四、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可以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按建设用地管理。
十五、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出让底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政策制定。
十六、对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营利性项目,按科教用地供地,地价可略高于工业用地价格,低于商服用地价格。
十七、明确土地用途,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民营企业从事经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其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
十八、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在土地供应后,提出相关条件的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提出条件的部门应对承诺书兑现情况履行监管责任。项目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办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提供证明文件的部门,应当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
十九、签订、接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土地供应合同、划拨决定书及提供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证明文件的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法律文书约定、规定的事项,定期进行核验评估。对不符合用地支持政策的,应及时终止政策执行,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约追究责任;对符合相关规定、约定,且需要办理后续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二十、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鼓励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土地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土地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二十一、本文件规定如有未尽事项,以国家和省规定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6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