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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6-0681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29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6-0681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29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9日

   

四政发〔201616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四平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6829        

    

    

四平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2020年四平市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吉林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法治四平建设总体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建设体系,规范行政决策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制度,构建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增强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为建设“美丽四平、幸福家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在未来五年,逐步实现政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督问责体系进一步强化,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能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履职。 

  1. 建立健全清单制度。依法界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边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权责统一要求,建立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部门责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遏制不作为。根据四平发展实际,制定投资负面清单,实现法无禁止皆可为。 

  2.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减少、下放、转移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监管跟踪评估机制。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中间层级和交叉环节。完善绿色通道,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3.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进厅,使市本级应当进厅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一律在市政务大厅公开行使。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加强电子监察,提高审批效率,实现政务服务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4. 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稳步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城管执法活动,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界定乡镇综合执法具体事项,探索在乡镇派驻综合执法机构,提高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效能。 

  优化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结构,调整、充实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力量,确保重点执法领域执法人员比例。 

  (二)依法立规。 

  5.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根据四平发展实际,完善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制度建设。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适时上升为政府规章,不断提高制度建设层级。对于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6. 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度,制定《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立项范围、条件,明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主体职责、起草程序、委托起草方式等。建立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7.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全面落实《四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政办发〔201430号),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和执行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现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备率达100%,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8. 建立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经审核的立法后评估结果,应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修改政府规章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制度,对已经不适应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冲突的,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三)依法决策。 

  9. 推进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清单,明确重大决策范围、类别。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报备制度,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备。 

  10.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应当经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明确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标准,统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和样式。 

  11. 建立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通过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适时开展重大决策后评估,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全面作出评估。 

  12.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标准、遴选办法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讲法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作用。 

  13. 建立重大决策追究制度。制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倒查决策责任。 

  (四)依法执法。 

  14.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坚持源头治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持有相应执法证件,不能上岗。新申领执法证件人员必须通过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制发执法证件,不得进行行政执法。坚持执法证件年审制,实现常态化管理。严格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辅助人员职责,理顺辅助执法关系。 

  15.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制定重大执法活动执法流程,以流程图的形式简明扼要表明程序事项并全面公开。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引入专家评查,不断优化评查结果的使用。 

  16.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科学管理行政执法裁量权。逐步完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持教育指导为先的柔性执法方式,继续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有效模式。探索信息披露、违法记录公示、诚信褒扬、失信惩戒、告知承诺等工作机制。探索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执法工作,定期遴选公布讲解典型案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完善执法档案管理,建立执法案件实施后评价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诚信管理机制建设。 

  17.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适应“互联网+”,全面打造行政执法管理智慧平台。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现行政执法查询系统便民、高效。探索移动执法、行政执法裁量和文书制作电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效率。加快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基础地理信息、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等信息分布式存储、维护和管理,数据实时共享更新,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交换平台。 

  18.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公开执法信息。探索公开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的依据、流程、进展及结果。推进行政处罚等八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积极尝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主要承办人在公布的执法文书上署名,逐步完善行政处罚过程、结果公开的方式方法。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跟踪记录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有据可查。 

  19.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制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案,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克服以罚代刑。 

  (五)信息公开。 

  20. 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积极推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21. 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整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服务资源,畅通政府与群众互动渠道。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社会效益。 

  (六)依法监督。 

  22.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加强权力集中部门、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内部流程控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防止权力滥用。强化制约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部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察机关充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法制部门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建立重大执法违法移送机制。 

  23. 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尊重并自觉执行司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加强社会监督,重视传统媒体和新型传媒,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及时反馈和处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违纪、违法行为移送机制。 

  24. 加强行政责任追究。深入推进问责案件查处,完善问责机制,细化问责方式,划清责任界限,健全问责程序,明确初核、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审批、送达、执行等各环节要求,使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处分及时有效执行。 

  (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25. 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医患、劳资、消费、校园、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婚姻家庭以及土地流转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调处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相关领域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规范仲裁程序,完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依法化解纠纷的作用。 

  26. 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100%,办结率100%。加大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推进“阳光复议工程”,提高行政复议公众认可度。完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年提高出庭率。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建设。 

  27. 依法办理信访事项。落实诉访分离制度,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反映信访问题。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实现信访信息及时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引导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明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原则、范围和任务。 

  三、保障措施 

  28.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不断推进对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应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对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 

  29. 提升依法办事能力。严格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政府领导干部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部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完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学习培训计划。完善行政法律基本知识学习考试系统,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普通公务员提供依法行政的指导和服务。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每三年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 

  30.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每名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40学时,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积极吸收优秀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应设立独立法制处(科)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一至两名专兼职法制员。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雇员等形式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31. 强化财政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行政执法经费、法制机构办公及办案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行政执法设备、装备的财政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行政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 

  32.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执行四平市“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强化区域依法治理。持续创新普法和法治宣传形式,不断增强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充分利用普法网站和新媒体,宣传与中心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普法时效性。 

  四、定义和解释 

  本规划中所指的有关词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 

  (一)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由政府列明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都许可投资。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客观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地方立法是否落实、制定的目的是否达到、文件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文件受众接受程度以及实施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等。 

  (三)重大决策审查标准:指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是否合法、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四)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指对重大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社会对决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较多等情况。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五)合法性审查:指在重大行政决策做出之前,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情况进行法律论证。 

  (六)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是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种认证制度,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只有持有执法资格证才能进行执法行为。 

  (七)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八)行政执法公示方式:具体包括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依法申请以及其他公示方式等。 

  (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处理,以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合力的机制。 

  (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指对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等重点领域的行政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地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十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1.损害赔偿裁决。2.权属纠纷裁决。3.侵权纠纷裁决。如“土地裁决”即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