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办发〔2016〕59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行政执法监督+”
工作机制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四平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
第一条 为整合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是指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以市政府行政违法投诉举报中心为平台,以市纪检监察机关追责为支撑,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模式,有效融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所形成的监督体系。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包括“行政执法监督+纪检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四种模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规则的运行。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规则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违法投诉举报中心,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平台,统一受理行政违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行政执法重点领域网格化专项督查、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等方式,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实效。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挠市政府法制部门调查、检查的;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责令自行纠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意见的。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重大或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应当即时移送。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具体参照中共四平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发的《四平市执纪执法问责事项移送暂行办法》(四反腐协发〔2016〕2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制发的《四平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移送办法》(四府法字〔2016〕2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发现案件性质应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的,将案件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生的行政败诉案件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督促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司法建议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督促其按照司法建议进行整改。
市政府法制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具体参照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发的《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四中法联〔2016〕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部署、决定、文件等应当及时抄送市检察机关。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市检察机关。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督促其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
前三款规定,具体参照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发的《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配合协作的若干意见》(吉四检发〔2016〕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沟通,将新闻媒体监督信息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获取监督信息后,由市行政违法投诉举报中心依法研判、调查取证并核实。针对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一)该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的,备案后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监督人;
(二)该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按司法程序处理;
(三)该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纪的,直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四)该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的,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跟踪行政执法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并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意见落实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执法单位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行为已经整改的,将整改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监督人;
(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三)行政执法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既未提出异议又未落实《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监督意见的,以不作为、慢作为之由,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结案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及时答复监督人。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协助市政府法制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工作模式、管理机制等按照《四平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四府法字〔2015〕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