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办发〔2016〕53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2016年度住房保障
复核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2016年度住房保障复核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四平市2016年度住房保障复核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2016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复核审查工作,确保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分配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政令第204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四政办发〔2010〕54号)、《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1〕23号)、《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复核、审查对象
复核对象为2015年度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包括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审查对象为2016年新申请住房保障家庭。
二、复核、审查时间
2016年8月8日—11月10日。
三、复核、审查的标准和内容
(一)保障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否在14.05平方米以下;
(三)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家庭的住房、家庭人口、户主姓名、家庭收入等变动情况。
四、复核、审查程序
(一)街道(社区)审查(2016年8月8日—8月29日)。铁东区、铁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上一年度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名单提供给街道,由街道组织社区对保障家庭进行复核,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户主姓名等变动情况。将复核合格家庭和初审合格新申请家庭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在8月29日前将复核合格家庭和初审合格新申请家庭名单汇总后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住房情况复核、审查(2016年8月30日—9月9日)。铁东区、铁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保障家庭名单报送市住建局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依据信息比对结果,对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复核、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在9月9日前将复核、审查合格家庭名单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认定(2016年9月9日—11月5日)。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分批次转来的相关材料后,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相关规定审查认定。区民政部门应对申请家庭中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审查认定意见。根据《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四政办发〔2010〕54号)规定:民政部门接到住房保障部门转交的符合材料及委托书后,再开展相应的收入核定工作。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民政部门须在11月5日前将审查认定结果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总复核(2016年11月10日前)。铁东区、铁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民政部门转来的审查结果后,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名单在11月1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五)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各街道(社区)应按规定程序公示,公示可与复核审查工作同步进行。
(六)核准登记、公示、发放补贴。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查合格家庭名单进行核准、登记、公示,发放补贴或参加轮候。
五、信息比对流程
根据《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1〕23号)规定,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流程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由各区级民政部门与市、区各相关部门负责交换和比对。区级民政部门将需要核对的申请救助居民姓名、身份证号,通过网络专线传输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姓名、身份证号在本部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过专线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所有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得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结果,并出具核对报告。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核、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服务,负责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核准登记和实施保障等工作。
(二)铁东区、铁西区政府负责本区住房保障复核、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铁西区、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
(四)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五)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批次转来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在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应当通过财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工商、人社、税务、社保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按规定程序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国土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房产登记情况信息。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就业、从事公益岗位等信息。社保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依法纳税情况等信息。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拥有营运车辆信息。财政、住建、国土、公安、工商、交通、人社、国税、地税、住房公积金、社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依据区民政部门分批次提供的信息及时报送详细准确信息比对结果。
(七)市政府督查室对2016年度住房保障家庭复核审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标准、时限完成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调度。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解决有关问题。
(二)两区政府、各级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应加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让更多的“夹心层”群体享受到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认定力度,让游离于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能享受到政府的关怀和照顾。区民政部门在对申请家庭认定时应按低保、低收入两个层次认定,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应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
(三)现阶段房屋产权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对申请人住房情况审查认定时,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有无产权登记信息为准。
(四)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五)住房保障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对因个别单位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我市2016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和实物配租分配顺利完成的,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