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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6-0680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6-0680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四政发〔201613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6728 

    

    

四平市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5号),做好我市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合力 

  (一)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1. 实行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征兵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凡对征兵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完成征兵任务、大学生征集比例不达标、退兵比例超出要求、出现责任退兵和违反廉洁征兵规定的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党管武装工作项不得分,取消“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资格。县(市)、区征兵办2年内不得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主管领导向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人武部及所属基层武装部取消年底评先资格,人武部主官和相关负责人取消年度评功评奖资格。 

  2. 对责任退兵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因工作不力,造成责任退兵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因身体原因造成责任退兵的,对负有责任的体检医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因政治原因造成责任退兵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政治考核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明知身体或者政治不合格仍坚持定兵造成责任退兵的,追究兵役机关领导和分管人员责任。 

  (二)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 

  1. 征兵办公室组成。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交通、人社、政府法制等部门指定专人参加,下设征集、宣传、体检、政考、运输、执法等职能组。征兵工作展开后,适时组织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县(市)区两级兵役机关。 

  2. 征兵办公室组成部门职责。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下列职责,协同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 

  一是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负责征兵的宣传工作;二是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三是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四是教育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学历审查工作;五是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六是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做好新兵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七是民政部门负责征兵优抚、安置和军属优待工作;八是人社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招录有关工作;九是法制部门负责兵役违法行为处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十是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各成员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 

  3. 征兵办公室例会制度。市、县两级征兵办公室每年36810月分别召开1次工作例会,由兵役机关牵头组织,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分析征兵形势,研究部署征兵工作。 

  二、深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落实征兵宣传责任。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是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单位,征兵宣传工作的总体计划、协调和落实由兵役机关政治部门牵头。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要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免费发布征兵宣传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征兵宣传工作。 

  (二)增强宣传教育实效。采取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宣传片和字幕、广播电台设立专题节目、报纸开设专栏、政府网站设立专页、协调通信运营商群发手机短信和现场咨询、图片展览、标语横幅、板报橱窗等形式广泛宣传,组织专武、民兵干部进厂入校、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征兵工作氛围。广泛宣传兵役法规和征集、优待、安置等政策,大力宣扬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积极宣传本地区现役官兵和退役军人先进典型,激发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热情。要将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作为重点宣传对象,让他们真正了解高学历青年参军的优惠政策,激发高学历青年的参军热情,以提高高学历兵员的征集比例,提高征集兵员的整体文化素质。 

  (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要把兵役法律知识列入教学内容,普通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安排不少于3课时,可与学生军训统筹安排。 

  三、完善优惠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坚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贯彻市委常委议军会议精神,按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在此基础上每年增发5000元。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照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各县(市)、区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市、县(市)政府给予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服役年限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各县(市)、区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建立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制度。2016年起,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含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下同),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人1.6万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负担。 

  (四)规范各类补助发放办法。2016年开始,各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办理新兵入伍手续时,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同入伍新兵名单一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的办法发放相关补助金。义务兵服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义务兵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因法定事由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其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实行特别优待,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大学生退役士兵一次性奖励金,在执行秋、冬两季退役政策期间,原则上在每年冬季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6个月内发放完毕。 

  (五)落实普通高校学生入伍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国家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学生以及退役1年以上考入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实行教育资助。其中,在规定的年限内,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和学费资助的额度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万元。由高校具体落实政策咨询、学籍管理、接受申请、审核材料和发放资助资金等相关工作。 

  (六)完善退役士兵复学和升学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吉林省关于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专升本、考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由各高校制定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调整专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适当放宽转专业限制。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专升本”,录取比例不低于50%,其中服役期满荣获1次优秀士兵奖励的,可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成人本科院校的,可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可免初试。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参加省属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试点考试,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加大就业扶持力度。2016年起,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参加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政策。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不限专业条件职位一定比例名额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大学生退役士兵。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条件报考事业单位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笔试初始成绩加5分。全省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校大学生士兵(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享受上述相关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可优先录(聘)用。 

  (八)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在3年内每户每年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次抵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进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九)定期对义务兵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由县(市)、区人武部和民政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武装部和民政科及各社区在每年春节、“八一”对辖区的义务兵家庭进行慰问,每年至少慰问一次,大力营造参军光荣的社会氛围。在走访慰问过程中要注意了解义务兵家庭的实际困难,及时向政府反映情况并帮助解决。对特困义务兵家庭要申请专项资金进行帮扶,让特困义务兵家庭感受到政府的关怀,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在部队服役。 

  四、坚持依法征兵,规范运行秩序 

  (一)落实兵役登记制度。 

  县级兵役机关要指导本辖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院校(包括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职高、中专、技校)依托全国征兵网对辖区内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青年进行全面的兵役登记,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进行补登,对已经登记过的要核查其服兵役能力。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拒不改正的适龄青年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公安局逐一核实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将登记结果通报给当地人社、教育等部门,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境)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 

  (二)依法查处拒服兵役行为。 

  1. 对因拒服兵役退兵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两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 

  2. 对拒绝完成年度兵员征集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和雇用拒服兵役人员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持续推进征兵廉政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有关部门要把廉洁征兵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细化完善廉洁征兵制度措施,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咨询和举报。严格执行征兵纪律,坚决杜绝征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提高兵员质量,高标准完成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