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七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四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公司)。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兼并重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四)企业国有资产报损、报废。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股权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资产处置按以下规定申报审批:
(一)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
(四)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市长审定,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经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五)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市财政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市财政局备案确认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对资产评估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资产评估委托主体:涉及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的重要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作为委托主体,涉及企业决定的处置事项由企业作为委托主体。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履行审批手续。
(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按相关程序,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按上述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企业申请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有偿转让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决议,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资产清单(包括名称、数量、规格、价格、购置时间等)、原始价值凭证、相关权证,非正常损失资产要提供经认证说明文件;企业重要或重大国有资产报废应由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证,提供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
(三)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股东代表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的意见在企业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按股东会议或董事会的决议处置资产。
第七条 重要国有产权转让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企业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由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组织对产权转让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应当将资产转让拍卖公告刊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信息,转让拍卖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将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净收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得账外循环;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资产处置净收益,应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监察、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