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
发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
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依据
依据《吉林省民委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意见》(吉民族发〔2009〕35号)和《吉林省民委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将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范围由城市人口扩大到农村人口的通知》(吉民族发〔2014〕82号)等。
二、发放范围
(一)具有四平市区(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城市和农村常住户口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10个民族的少数民族群众。
(二)上述10个民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其配偶、子女(具有市区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常住户口)享受同等待遇。
(三)经由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市区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常住户口且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群众。
(四)市区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中集体户口的上述10个民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学生。
三、发放标准
根据《吉林省民委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意见》(吉民族发〔2009〕35号)和《吉林省民委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将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范围由城市人口扩大到农村人口的通知》(吉民族发〔2014〕82号)精神,当市场牛羊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按照牛羊肉价格与猪肉价格的差价,由市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牛羊肉价格波动及市场行情,提出发放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四、发放时间
每年1月开始进行人员统计,统计范围为上一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口,5-6月份统一发放。
五、登记申报及发放程序
(一)登记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居民由社区(村委会)组织登记和申报。登记和申报的日期每年从1月开始,3月末截止。逾期不再进行登记和申报。
1. 市民委通过四平广播电视台和四平日报等媒体发布通知,各社区(村委会)在辖区范围内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居民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与其他民族通婚的须携带结婚证),到所在社区(村委会)领取登记表并进行填写。第2年起只登记居民因新生、死亡或者户口迁移的居民。
2. 居民填写登记表后,社区(村委会)要将登记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 户口在所住社区(村委会)的,由社区(村委会)统一到派出所查档后加盖派出所公章;户口不在所住社区(村委会)的,由本人持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后交回社区(村委会)。
4. 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群众应到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开具证明材料,在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取登记表并进行填写。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统一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后,由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统一报所在区政府民宗部门。
5. 社区(村委会)公示后,上报到所在街道(乡、镇)初审。再由街道(乡、镇)上报至所在区政府民宗部门进行审核。上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之前。
6. 市区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登记申报、公示、汇总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并报所在区政府民宗部门。
7. 市区内各开发区所辖社区(村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并报所在区政府民宗部门。
8. 区政府民宗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申报人员审核、汇总(含电子文本),并报市民委审核。上报时间为4月中旬。
9. 登记表和汇总表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和汇总。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社区(村委会)和所在区政府民宗部门各存档一份。
(二)发放补贴。发放标准确定后,市财政局将年度补贴资金向市民委设立的专门账户一次性拨付到位。市民委提供应发放人员的户数及人员名单,委托金融机构以户为单位办理银行卡,及时发放。应享受补贴人员到各自登记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学校等)领取银行卡。
各县(市)的发放工作参照市区执行,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少数民族肉食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委会)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相关政策由市、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