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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5-12775
分  类: 其他;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5〕4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5-12775 分  类: 其他;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5〕4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管控,优化布局 

  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为契机,划定鼓励开采的集中详规区域,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生态公益林、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不再设置采矿权;以上区域已设置采矿权的,予以取缔,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由矿山开采所带来的环境影响。 

  二、提高门槛,严格准入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新设采矿权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或矿区范围,应提交变更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对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已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完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设施。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进行分类管理,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资源整合,规模经营 

  从2015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矿山企业整合工作。通过收购、合并、兼并、入股等方式,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实现矿产资源的规模化开采、集约化利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和鼓励矿山企业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创新技术,走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道路,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对尾矿、废料回收再利用技术的研究。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林业、水利、供电、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涉矿管理部门职责,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深入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情况。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各种媒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及非法采矿和私挖滥采行为严重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依法采矿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宣传的对象主要为领导干部、矿业权人和执法人员等。 

  六、培训队伍,提高素质 

  每季度举办1次矿管相关知识业务培训,聘请省国土资源厅、吉林大学地球科学院、省地勘局相关专家授课答疑。同时,组织矿管工作人员到其他市(州)、县(市)进行业务交流,取长补短。加强管理,力争班子成员中配备1名懂专业、责任心及业务能力强的人员。 

  七、加强监管,维护秩序 

  组织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各种非法开采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每年集中开展1次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矿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 

  八、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修改、补充、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查审批程序,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市政府网站及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开。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税费征缴管理,建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账,做到应收尽收。对拒不缴纳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恢复治理,保护生态 

  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情况深入调查,确定历史遗留的部分,形成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积极申请国家及省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恢复治理工作。健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备用金的存储、使用、返还等管理制度,监督相对人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恢复、复垦任务。 

  十、隐患排查,防治地灾 

  每年汛期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编制下发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地灾防治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7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