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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5-12762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7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5〕40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5-12762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7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5〕40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7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保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6      

    

    

  四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重大活动顺利举行,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市、县(市、区)党委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主办单位责任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  主办单位必须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为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章  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活动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第十九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加工行为同时应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  监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的特点,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并公示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供重大活动举办方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活动期间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7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