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办发〔2015〕8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社会综合治税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四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环境,构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和征管质效,发挥好税收在保障财力、调控经济、助推发展上的职能作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10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涉税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吉财税〔2014〕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税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部门涉税信息散、税收征管力量单一问题,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的社会综合治税良好局面,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四平赶超隆起、全面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四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召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建立社会综合治税有关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奖惩及考核办法并组织落实。
组 长:
魏启生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王健雄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铁成 市财政局局长
王仙虎 市国税局局长
魏 强 市地税局副局长
陶立春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
郭力群 市发改委主任
赵青山 市教育局局长
市科技局局长
娄平广 市工信局局长
刘 磊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魁元 市民政局局长
苏兆廷 市司法局局长
贺 威 市人社局局长
史奎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佐良 市环保局局长
刘同明 市住建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刘伟忠 市水利局局长
张志勇 市农委主任
贾文平 市商务局局长
左今明 市文广新局局长
蔺广太 市卫计委主任
郭玉文 市审计局局长
王宪国 市林业局局长
郭玉峰 市质监局局长
王大春 市体育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黄亚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寇春生 市粮食局局长
梅丽娜 市经合局局长
市人防办主任
柴 冠 市规划局局长
戴 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张秀峰 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王冬辉 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宫大鹏 市旅游局局长
袁义顺 市人社局副局长、医保局局长
钱大勇 市价监局副局长
恽鹏伟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唐亚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秀清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潘丽光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李继春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爱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董 闯 团市委书记
金永鲜 市妇联主席
王化宇 市残联理事长
肖 波 四平广播电视台台长
贺永森 市统计局局长
包和平 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蔡志斌 四平供电公司总经理
王树林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行长
陈志涛 梨树县县长
吴 波 伊通满族自治县县长
王忠源 双辽市市长
郭志勇 铁东区区长
王柏仲 铁西区区长
王俊龙 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周冠中 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贾六宁 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涉税信息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主 任:
王健雄(兼)
副主任:
王子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宗元 市国税局副局长
栗振军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杨大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王国锋 市财政局税政法制科科长
刘红菊 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科长
兰云学 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科长
李成库 市地税局风控中心主任
苑慧琳 市财政局税政法制科科员
三、职责分工
(一)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协调、联络税务与其他社会综合治税部门,收集整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联系人情况,对新增综合治税项目进行审定,与各方制定综合治税相关措施,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有关协议,确保综合治税措施落实到位。
2. 负责起草综合治税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措施及相关奖惩办法,提交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落实领导小组审定的各项制度、办法、措施。
3. 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或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定期开展有关综合治税工作办法、工作措施、软件应用等培训工作。
4. 负责审核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督导涉税信息报送情况,对涉税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对报送不力的单位进行处理。
5. 负责综合治税部门税收前置具体协调和相关内容的制定,督导、考核各成员单位税收前置落实情况,并对其进行相关的奖惩。
(二)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 税收前置类部门
(1)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应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涉税经营性收入不得开具非税收入收据;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付情况进行票据合法性审查;对涉税举报和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拨付。
(2)财政、发改、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新增收费项目凡不办理应税认定登记的,发改部门应督促办理。财政、发改、税务等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3)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审计、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发现被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检查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检查单位的税收违法情况,不得利用白条收据等形式将税款变为其他收入。
(4)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时,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纳税的,须提供税务发票、全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或减征税款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房屋交易环节,住建部门应严格把关,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鉴证的价格低于政府交易指导价格的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与实际不符的,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住建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税源管控,对预算工程预(决)算金额明显偏低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土地涉税事项的管理。
(5)交通部门应为税务机关对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和运输行业的征税工作提供协助;交通、公安和保险部门在对管理车船验(办)证、征收各项规费及办理“交强险”的过程中,要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费”的程序对完税情况进行管控。对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能出示完(免)税证明的,应督促其足额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6)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对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发现后应通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办理股权变更等财产转让行为的,工商部门在审批要件中应增加审核纳税人完税情况。各级工商部门应定期将工商登记、变更、股权变更等信息传递地税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7)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在办理涉税案件中,发现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出入境管理机构要把好出境清税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税务部门阻止其出境。
(8)金融部门在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设结算账户时,必须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如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不予开设账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企业资金情况,金融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防止税款流失。
(9)各部门(单位)应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泉控制管理,对不能提供本地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10)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正反面典型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1)各部门(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1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把纳税情况作为各类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凡推荐上报争创国家、省、市各类名牌,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包括出口信用等级评定),应事先征求税务机关意见,并要求参评对象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对于有逃避纳税、欠税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推荐各类名牌或参加评先选优。
2. 报送信息类部门
报送信息类部门名单和需遵期报送的相关涉税信息等明细清单另行通知。
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确需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部门提出工作需求,经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各部门,各部门应按照审定的内容、时限、方式如实报送。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常态机制
1.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培训情况、税务部门信息利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质量和数据利用效率。
2. 建立社会综合治税部门日常联络制度。由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就具体业务、信息报送、工作要求等内容召开综合治税专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主管领导和负责具体工作的信息采集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要与领导小组及时沟通并更新。
3. 建立四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联络平台,各成员单位指定信息采集员加入,注明所在部门(单位),在线联系综合治税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等工作,涉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平台操作等问题,可请求远程协助。联系人:市财政局税政法制科苑慧琳,电话:0434-3263760;市地税局风险监控中心潘家拓,电话:0434-5107038。
(二)组织开展软件初始设置和人员培训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税务部门提供软件平台、师资和培训地点,对信息采集员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平台》操作方法培训,同时由税务部门在系统中为各涉税信息采集部门进行初始设置,维护人员账号及口令,定制信息采集模版和确认信息采集点。
(三)定期录入传送涉税信息
各信息采集部门按照要求的时限、内容,登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平台》传送涉税信息,保障信息录入的准确、及时、完整。
(四)涉税信息加工与反馈
税务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对各单位传送的涉税信息审核、清洗、加工,将达标的数据添加到数据库中,并将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和未按时报送涉税信息的单位等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五)信息采集工作的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情况,定期下发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情况通报,对数据报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重新报送;对未及时报送或拒不报送涉税信息的,进行督办或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六)涉税信息的应用与成效
税务部门按照各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税收征管等相关内部信息以及纳税人报送的信息等执行风险管理及识别,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实现对税源全方位管控。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到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
(二)工作纪律到位。负有税收审验前置职责的单位或部门,在事务审批、证件办理或审验中应前置税收审验。各综合治税部门(单位)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即时协作制度,一经税务部门提请,应及时受理,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真实的涉税信息,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委托代征部门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并及时解缴,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停征、多征、少征和延缓征收,不得挤占、挪用。各部门(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及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务机关对各部门(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及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管理,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损害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三)组织保障到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涉及部门多、范围广、信息量大,各部门(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同时必须明确1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确定主管科(室)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涉税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四)信息上传到位。涉税信息的上传部门应当确保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全面、真实、准确,不出纰漏。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报送内容、传递方式和时限要求,及时、完整的报送涉税信息。
(五)部门协作到位。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配合,对涉税信息采集平台要求以外的有价值的涉税信息,由税务部门提出需求,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报送的内容、传递方式和时限要求后,各部门(单位)要按要求及时上传信息,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六)监督检查到位。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研究分析、统计通报和汇总评价等工作,及时公布督查结果,做到“事前有目标、过程有记录、考核有依据、责任有追究”。对措施不力、进展不快、效果不好的,要限期整改,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推进。
(七)信息保密到位。税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取得的涉税信息进行保管,依法使用,不得擅自将涉税信息对外发布或用于税收工作以外用途,也不得将涉税信息转交第三方。
(八)奖惩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评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考评办法由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
注:各成员单位信息采集表另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