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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5-1273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9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5-1273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9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9日

  四政办发〔2015〕6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25      

    

    

    

  四平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加快推进全市商事制度改革进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宽进严管”的改革思路,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快速生成与健康发展;强化后续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 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载入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信息和履行约定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对公司自主约定的信息不承担实质审查责任;股东或发起人对履行约定情况(缴纳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股东以出资(认缴)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2015年4月30日。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2. 取消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3种类型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不再限制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期限;实收注册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2015年4月30日。 

  (三)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3. 停止执行各类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全面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完毕。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长期。 

  4. 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其自2014年10月1日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 

  5.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的信息公示系统,畅通企业信息公示渠道。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 

  完成期限:2015年6月30日。 

  6. 坚持“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示信息纠正制度及举报制度。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 

  完成期限:2015年6月30日。 

  (四)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7. 贯彻执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建立《四平市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并实时更新。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 

  8. 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抽查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指导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长期。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9. 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精神,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审查内容和流程,放宽登记条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2015年6月30日。 

  (六)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10.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前置改后置”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规范登记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目录开展登记注册工作,目录内的项目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登记)相分离。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由工商部门以核发营业执照的形式一并确认。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主体资格由工商部门以核发营业执照的形式进行确认;经营资格则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以核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证件等形式进行确认。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各行政审批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 

  (七)积极推进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便利化 

  11. 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放,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入市成本。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行政审批部门。 

  完成期限:2015年12月31日。 

  (八)建立权责一致的后续监管体系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法治保障、权责一致、协同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明确“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权责一致的监管体系,制定《四平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12. 注册资本的登记与监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长期。 

  13. 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 

  (1)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不符的问题(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长期。 

  (2)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监管。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 

  完成期限:长期。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监管。 

  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 

  14. 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告知与监管。 

  (1)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发放《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长期。 

  (2)对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实行“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无论其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均由许可审批部门进行监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各行政审批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 

  15. 无证照经营监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按下列情形分别查处: 

  (1)无照(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长期。 

  (2)无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从事许可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 

  16. 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和行为的监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内容和实施公示的行为实施监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 

  17. 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各监管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四平市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监管信息平台》。强化行政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实现“宽进”与“严管”的信息融通,提高监管效率。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各行政审批部门。 

  完成期限:2015年10月31日。 

  (二)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探索建立简化和规范的企业注销、歇业登记流程,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逐步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2015年10月31日。 

  (三)探索建立市场准入清单管理模式。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拿出“权力清单”,防止公权滥用,减少寻租现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理出“责任清单”,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动力。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行政审批部门。 

  完成期限:2015年6月30日。 

  (四)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单一号码”,实现“一证一号”。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完成期限:2015年12月31日。 

  (五)加大企业发展扶持力度。对依据改革政策新登记的企业(增量部分)和现有小微企业(存量部分),按区域、行业、规模、经营情况开展跟踪调查,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和《企业法人库》,提供政策指导,协同解决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 

  完成期限:2015年10月31日。 

  (六)建立《四平市企业年报信息微信工作平台》、《四平市商事登记企业电子档案库》和《四平市企业公示信息检查工作规范》。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2015年6月30日。 

  (七)开展商事制度改革培训。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培训班,明确部门改革任务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2015年3月31日。 

  (八)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作用,通过在《四平日报》、四平广播电视台开办栏目、集中采访、答记者问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改革的政策措施,发布改革的成果,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认知,推进改革顺利进行。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四平日报社、四平广播电视台。 

  完成期限:2015年12月31日。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四平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长:

    邵      副市长 

  副组长:

    陶立春    市工商局局长 

        市编办主任 

  于荔欣    市法制办主任 

  王冬辉    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39个):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路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市烟草专卖局、市残联、四平日报社、四平广播电视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商事制度改革的综合协调、组织落实、督导检查工作,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陶立春兼任。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扎实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商事登记制度在全市顺利实施。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商事制度改革组织推进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将辖区内企业年报率作为考核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委改革办、市编办、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3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