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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5-12736
分  类: 行政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5〕3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5-12736 分  类: 行政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5〕3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四政办发〔2015〕3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执法形象,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政治行为规范 

  第三条  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一致。 

  第四条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自觉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五条  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作人民满意公仆。 

  第六条  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小道消息,主动与各种传播政治谣言和错误言论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纪律行为规范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工作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十条  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的财物或吃请,不得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索取任何好处或报酬,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四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从事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三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查办案件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 

  第十四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一切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厚此薄彼等现象。 

  第十五条  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态度和蔼,仪表端正,行为得体,语言文明,杜绝生、冷、硬、横,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第十六条  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主动、积极、高效率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杜绝坐、等、靠和庸、懒、散等“衙门”作风。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章  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行为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着执法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十九条  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二十条  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不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二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3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