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执法形象,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政治行为规范
第三条 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一致。
第四条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自觉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五条 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作人民满意公仆。
第六条 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小道消息,主动与各种传播政治谣言和错误言论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纪律行为规范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工作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十条 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的财物或吃请,不得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索取任何好处或报酬,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四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从事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三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查办案件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
第十四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一切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厚此薄彼等现象。
第十五条 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态度和蔼,仪表端正,行为得体,语言文明,杜绝生、冷、硬、横,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第十六条 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主动、积极、高效率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杜绝坐、等、靠和庸、懒、散等“衙门”作风。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章 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行为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着执法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十九条 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二十条 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不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二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