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办发〔2014〕63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推进语言文字工作全面发展,更好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健全和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推进全市文化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的宣传力度,将“一法一例”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
(二)扎实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把评估工作与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进评估工作,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2015年通过省对我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验收,2020年各县(市)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验收。
(三)进一步加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力度。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广泛开展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强化对青少年的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的重要条件,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监督检查制度,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内容。
(四)加强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在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及公共服务等行业中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党政机关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落实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中,并对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水平提出明确岗位要求。公共服务行业应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并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作为行业文化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要明确语言文字应用要求,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五)切实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强化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和引导,加强对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六)认真落实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水平),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应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语言文字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各地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要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要确定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执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把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作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加强普通话和汉字应用培训,协助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关组织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进行监管;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户外设置的广告、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用字的监管;文广新部门负责对广播影视节目、剧目、广告等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进行严格监管;各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窗口服务人员的普及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工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引导。按照“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对“一法一例”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要利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领域,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基础上,要积极发布公益性宣传广告,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为实现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4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