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办发〔2014〕62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市粮食局制定的四平市本级粮食流通
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制定的《四平市本级粮食流通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四平市本级粮食流通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
市粮食局
为更好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和《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政令第208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法律、法规,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粮食经济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八)从事军粮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九)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承担相应义务,执行相关规定。
(十一)粮食加工企业在生产中是否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二)粮食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十三)粮食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十四)成品粮储存中是否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
(十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是否有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不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职责分工
(一)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价监部门负责依法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方式和程序
粮食流通联合执法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和其他方式的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联合执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粮食流通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优化粮食流通监督执法环境,避免出现“多头检查、一事多罚”,成立市粮食流通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履行全市粮食流通联合执法职责,协调粮食执法执罚事宜。
组 长:
杨旭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寇春生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
王明辉 市粮食局副局长
张兴久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大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金浩松 市价监局副局长
卢宪龙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寇春生(兼)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独立履行联合执法职权,坚决杜绝一事多部门重复检查处罚的现象。
(二)突出重点,加强整治。要突出抓好粮食收购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无证收粮行为,在全市开展无证收粮专项整治行动,由粮食部门牵头,联合工商、质监、价监、公安等部门组成专项队伍,对无证经营粮食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上级交办的各类涉粮案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对涉及政策性粮食收购、严重侵害国家利益、侵害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哄抬粮价、扰乱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查处,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依法履职,协同配合。市粮食流通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执法执罚需要部门加盖公章的,涉及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同时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及时研究,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四)广泛发动,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联合行动成果,及时揭露、曝光重大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粮食流通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0434-5012703,邮箱:jlsplsjjdjck@163.com。
(五)定期总结,及时上报。市粮食流通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将工作情况和行动成果及时上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4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