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发〔2014〕17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精神,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以下,并保持逐年下降趋势,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达97%以上,病死率大幅度下降。
——以乡村、社区为单位,结核病防治宣传覆盖率达100%。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率和追踪率达到100%,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100%,肺结核患者系统治疗管理率达100%。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率达到100%。
二、建设目标
(一)提高结核病防治机构硬件设施水平
积极推进四平市结核病防治中心(四平市结核病医院)迁建项目,市卫生局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实施进程,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动工。
(二)加强和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1. 合理配置市结核病防治所专业人员。加强和完善结核病防控人才队伍建设,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各级结核病防控人员编制情况,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要求,合理配置防治人员。需增加编制的由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县(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2. 逐步实行市结核病医院财政全额拨款。按照《研究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交办会精神及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等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4号)中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逐步实行对市结核病医院财政全额拨款。
(三)提高患者就医保障水平
1. 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将确定的结核病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定点机构,将结核病纳入门诊特病范畴,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报销比例,特别是要提高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整体报销比例,有效控制传染源。
2. 提高耐药结核病患者保障水平。在提高普通结核病整体报销比例基础上,逐步提高耐药结核病人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对耐药结核病人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民政部门救助(符合规定的救助条件)后,剩余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应从大病救治基金中给予一定救助,进一步减轻耐药结核病人医疗负担(具体救助比例在大病救治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3. 加大贫困家庭结核病患者救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低保户等贫困结核病患者的生活救助,将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同时对低保对象等贫困患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后,再给予大病救治基金补助。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对结核病贫困患者进行帮扶救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
2014年市财政投入结核病防治经费不少于人均0.2元,县级财政投入结核病防治经费不少于人均0.3元,2015年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
1. 成立组织机构。按照省有关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卫生、发改、财政、教育、公安、司法、民政、人社、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组成,各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2. 建立建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落实责任,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建立长效防控机制,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审议、督导和评估,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奖惩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由卫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卫生、发改、财政、教育、公安、司法、民政、人社、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要及时总结结核病防治工作经验,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