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发〔2014〕1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
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国有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一、编制计划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一)编制计划的目的
1. 科学合理的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能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发挥土地调控作用,控制四平市住房供地结构和时序,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和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2. 科学合理的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能促进四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实现,推进“一核三带”富民优先战略实施,为落实“五并重、一加强”工作任务和打造四平经济升级版提供用地保障。
3. 科学合理的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利于保障“4·18”开工项目、市领导包保项目等重点工程用地、重点项目用地的供应,保障各开发区和东南生态新城等重点区域发展用地的供应。
(二)编制计划的意义
1. 通过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土地供应与四平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土地供应量基本控制在计划目标范围内,在保障用地需求的同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城市的理性发展。
2. 通过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盘活存量土地,控制增量,对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 通过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能够有效调控四平市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进一步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对维持供求平衡、稳定市场价格、防止房地产泡沫具有重要意义。
4. 通过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使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推进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
(三)编制计划的依据
编制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依据包括技术依据、法律政策依据和资料依据。
1. 技术依据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6)《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9〕56号)
2.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
(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1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8)《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19)《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2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6号)
(2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4〕4号)
3. 资料依据
(1)《四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
(2)《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年)》
(3)《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2006-2020年)》
(4)《四平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2011-2030年)》
(5)《四平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
(6)《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7)2014年四平市经济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及相关经济指标
(8)2014年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申报表(铁东区、铁西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铁东经济开发区、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
(9)四平市建设用地审批登记表(1992-2013年)
(10)2006-2013年市本级经省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明细表
(11)2014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情况明细表
(12)四平市廉租房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未来计划
(13)《四平市统计年鉴》(2000-2013年)及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6号)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4〕4号)精神,以四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开展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城乡统筹原则。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统筹城市和农村的长远发展,形成以“城”、“乡”发展双赢为目的的发展格局,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2. 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要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强化土地利用监管,通过供给引导需求,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控制增量用地供应,防止土地闲置浪费,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3. 供需平衡原则。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要在减少占用农用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按照房地产市场的客观需求,合理确定实现商品房市场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相协调条件下的土地供给总量,提高城市土地利用规模效益和土地的经济供给能力。
4. 有保有压原则。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要保障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10.8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26.48公顷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84.32公顷左右。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4年度四平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业服务业用地29.1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10.44公顷,住宅用地58公顷(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33.13公顷、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17.41公顷、其他商品房用地7.4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24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1. 铁东区:总量58公顷。
住宅:27.76公顷(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16.57公顷、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7.81公顷、其他商品房用地3.38公顷)
商服用地:10公顷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公顷
工矿仓储用地:10公顷
交通运输用地:5.24公顷
2. 铁西区:总量51.22公顷。
住宅:24.71公顷(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11.03公顷、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9.6公顷、其他商品房用地4.08公顷)
商服用地:11.51公顷
工矿仓储用地:15公顷
3. 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量36.94公顷。
工矿仓储用地:35.44公顷
商服用地:1.5公顷
4. 四平经济开发区:总量22.43公顷。
工矿仓储用地:16.43公顷
商服用地:0.47公顷
住宅用地:5.53公顷
5. 铁东经济开发区:总量21.05公顷。
工矿仓储用地:16.91公顷
商服用地:4.14公顷
6. 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总量21.16公顷。
工矿仓储用地:16.66公顷
商服用地:1.5公顷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公顷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土地供应重点放在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功能区,突出开发区、东南生态新城、保障房和商品住宅以及公用设施等土地供应梯度和时序。铁东区、铁西区供地主要应为住宅、商服用地和必要的公用设施配套项目;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铁东经济开发区和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重点供应工业用地,保障重大项目用地落实,适度供应配套商服用地;东南生态新城保证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供应。
(二)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五个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发展用地供应。重点保障“4·18”开工项目、市领导包保项目及东南生态新城建设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用地,优先支持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化服务业、资源特色产业以及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产业发展用地,严禁向“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重复性建设项目供地。
(三)优先保证住宅用地的平稳供应,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合理安排住宅用地,计划总量以前5年平均住房用地供应量为基础,并适度增加,不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110%。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5%。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
(四)适度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坚持合理布局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引导城市总体格局的调整和优化,优先保障公路、铁路交通设施等项目用地供应,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保证水利设施项目用地,支持环卫、城市绿化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五)支持东南生态新城和新农村建设的土地供应,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土地供应进一步由中心城向新城倾斜,优先保证东南生态新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提高东南生态新城的服务和支撑能力,促进东南生态新城的发展和建设。加强北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六)鼓励盘活存量用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切实保护耕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进行城市内部挖潜;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加强监督检查,控制新增闲置土地,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土地使用标准,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保障措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工作。
(一)建立土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根据各区提出的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建议方案将年内拟供应的住宅、商服、工矿仓储地块向社会公布。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地块的,各区应于每季度末,依据计划执行和土地供需情况等提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汇总审核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地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把握土地供应时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加快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在第二季度末全面完成2014年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用地供应,力争前三季度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任务。对于各区没有按时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原则上不得再供应商品住宅用地。
(三)增加各区土地供应主导性,确保计划实施。各区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四)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各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区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
(五)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建立计划执行奖惩机制。鼓励存量土地供应,严格控制新增土地供应,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对各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土地供应计划的组织、工作绩效和计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结合各区本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形成综合意见上报市政府并纳入市政府考核各区的指标内容。对于存量土地使用多、年度计划执行好、耕地占补平衡完成较好的区,在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的新增指标上给予倾斜;对计划执行不好的区,相应扣减指标。
(六)强化土地市场监测,健全计划调整机制。各区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按季度报送本区计划执行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改委要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分析,定期召开土地市场运行分析会,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要及时会同相关区、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 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件1
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用 途 | 合 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和公共 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 用地 |
铁东区 | 58 | 10 | 10 | 27.76 | 5 | 5.24 |
铁西区 | 51.22 | 11.51 | 15 | 24.71 | | |
红嘴 经济技术 开发区 | 36.94 | 1.50 | 35.44 | | | |
四平经济 开发区 | 22.43 | 0.47 | 16.43 | 5.53 | | |
铁东经济 开发区 | 21.05 | 4.14 | 16.91 | | | |
四平 循环经济 示范区 | 21.16 | 1.5 | 16.66 | | 3 | |
合计 | 210.8 | 29.12 | 110.44 | 58 | 8 | 5.24 |
附件2
四平市本级2014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 住 房 供 地 总 量 | 存 量 | 增 量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商品住房用地 |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
保障性 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租赁住房 | 限价商品房 | 总 量 | 中 小 套 型 商 品 住 房 |
廉 租 房 | 经济适用房 | 总 量 | 廉 租 房 | 经济适用房 | 中小套型 商品住房 | 划拨 | 出让 |
铁东区 | 27.76 | | | 0.61 | | 15.96 | 0.31 | | 15.65 | | | | 11.19 | 7.81 | |
铁西区 | 24.71 | | | 0.7 | | 10.33 | 1.13 | | 9.2 | | | | 13.68 | 9.6 | |
四平经济 开发区 | 5.53 | | | | | 5.53 | | | 5.53 | | | | | | |
合计 | 58 | 58 | | 1.31 | | 31.82 | 1.44 | | 30.38 | | | | 24.87 | 17.41 | 87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