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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4-05218
分  类: 卫生;人事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2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4-05218 分  类: 卫生;人事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2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21日

  四政办发201429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1        

    

  四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四平市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的函》(吉编行函〔2013206号),组建四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四平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1. 将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下放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 将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二)整合的职责。 

  1. 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四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 

  1. 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 

  2. 城区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3. 外国医疗团体来平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4. 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 

  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4.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及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省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根据省委托受理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申请,提供企业标准备案指导等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和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一)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建立市人口基础信息库。 

  (十三)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四)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防治地方病工作委员会、防治结核病工作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方面及机关外事方面的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复、系统爱国卫生,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督查督办、综合治理、内务管理、支部工作等机关综合服务工作。 

  监督执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等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科 

  研究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高级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负责科研管理及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人才培养,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决算,承担机关及市直统一财务管理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设备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建设和统计工作。 

  (四)疾控监督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防治艾滋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开展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开展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监测预警、总结评估等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医政科 

  拟定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负责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和备案工作等。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等有关规范标准的实施,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和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性医疗服务工作。 

  (六)基本药物科 

  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临床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我市临床药事监督管理;组织本地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协调我市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协助省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吉林省药品增补目录。负责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七)中医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各项政策及相关标准,编制全市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研究机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承担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方法的应用;拟订全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八)基妇科 

  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政策、规划、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承担市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评审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九)计生指导科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保健的目标、规划、政策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承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计生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发放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及放射人员工作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外国医疗团体来平短期行医审批、医疗广告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证书的审核发放。负责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核,落实再生育审批报告制度等。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8名(从原市卫生局划转18名,从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划转17名,从市直机动行政编制调剂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122副、含党办主任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检验、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机关机构改革后,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并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44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