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办发〔2014〕28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2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地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地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7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中,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备 注 |
质量目标(40分) | 1 | 产品质量 量化指标 |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 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由联席会议另行制订,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
主要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
2 | 工程质量 量化指标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
质量措施(60分) | 3 | 质量宏观管理 | 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
质量工作协调 机制建立与运行 |
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
质量统计分析 制度建立与开展 |
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
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
4 | 质量安全监管 |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
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
质量诚信建设 |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
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
产品质量监管 |
工程质量监管 |
服务质量监管 |
5 | 质量基础建设 |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
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
否决项 | 6 |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4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