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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4-0520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4-0520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

服务水平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环节及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行业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和《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四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发改收管联字〔2013〕46号)精神,决定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专项检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检查收到实效,成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旭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同明    市住建局局长

          刘智有    市发改委副主任、价监局局长

          姜  波    市住建局副局长

          沙起航    市价监局副局长

          刘梦觉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

  成  员:孙成林    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隋凤春    市发改委收费科科长

          徐连仲    市价监局经营性检查科科长

          杜连江    市价监局铁东分局局长

          马国田    市价监局铁西分局局长

          范玉红    市住建局科长

          李明阳    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单连军    市开发管理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李明阳(兼)

  二、时间及方式方法

  此次检查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15日至1月19日,各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1月20日至1月31日,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分组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月8日至2月28日,整改、处理、总结。

  市住建局和市价监局共同组成3个检查小组进行联合检查。在各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对社会反映强烈、业主对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反映收费服务问题较多,特别是对群众在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中反映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其他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进行普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提醒、告诫、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开发公司、物业公司要公开曝光。

  三、检查的内容

  (一)物业服务质量。

  1. 对物业经理、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内容为业主提供服务,按管理面积是否配置物业保安、保洁、绿化、维修人员。

  2. 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是否在小区明显处公告。

  3. 小区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和有效执行。

  4. 物业的报修、维修、投诉受理和回访制度是否规范落实到位。

  5. 在小区办理进户阶段物业是否有存在对业主强买、强卖的违规行为。

  6. 在业主进户装修期间是否约束业主禁止使用电梯行为。

  (二)房屋销售和物业服务是否存在违规收费。

  1. 房屋附属设施费用。不得向购房者收取附属设施费用,包括楼宇门、对讲系统、监控设施、入户防盗门、窗户、楼道照明设施、电梯、邮箱以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费用。

  2. 垄断企业收费。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不得收取供水委托管理费。

  3. 物业收费。物业费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装修时使用电梯费、进门卡或钥匙工本费等费用。

  4. 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做到检查过程中有法必依。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集中力量,既要保证检查到位,又要突出重点,保证检查质量,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各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做好迎检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4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