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收费工作,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负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全面清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运价和油价联动机制,消化油价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指导其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将分散的道路货运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经营者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及时调查、测算道路货物运输平均合理成本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承托运双方进行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合理运输价格的形成。各级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加大对货运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
四、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
(一)要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立项过程中,充分考虑交通运输需求,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优先预留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城市公交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货运物流设施用地70%作为仓储设施建设、30%可作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综合配套项目用地按实际用途确定用地价格。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对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内的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发挥物流体系的主通道作用,建设一批物流节点县(市)、区和物流基地,培育3-5个物流运输(甩挂运输)龙头企业,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物流保障体系。要成立由财政、税务、发改、国土、商务、粮食、农业、交通等部门组成的物流管理综合办公室,履行物流管理职能,大力支持综合物流体系发展和信息网络建设。
(三)要大力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1. 加大市、县两级财政对城市公交的投入力度,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以及公交科技进步和安全应急保障的投入等。
2. 合理界定公交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补贴;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3.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四)要改善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环境。在铁东区、铁西区分别建设若干个出租汽车司机服务中心,即“的哥之家”,具备餐饮、休息、如厕、修车、洗车等功能,经营零利润,服务全天候,设施全方位。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研究落实在各主要街路和车站、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设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和免费专用停车待客泊位。
(五)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68号)要求,落实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要将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将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加大对节能减排基础性研究和企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甩挂运输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应急保障基地建设支持。
五、加强市场监管,优化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环境
各地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全面理顺城市客运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区域联动,加大源头稽查和路面管控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行业安全稳定发展。同时,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服务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积极为道路运输车辆提供便利条件,严禁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完善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考核力度,完善行业考核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市范围动态考核、分类管理的考核机制,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六、加强道路货运行业动态监测,完善运力调控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平衡利润率等重要信息,加快建立道路货运运力退出机制,及时引导、合理调控运力,努力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营运,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要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采取联合、连锁、兼并等方式,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优先发展,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和维护行业稳定责任,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加快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供物流公共信息服务。
七、有效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各级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行政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制,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旅客运输安全作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水平。要在现有全市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与服务功能,切实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和全国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设备完好率和上线率,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严防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驾驶制度和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处罚制度,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汽车客运站场要严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落实“三品”检查和车辆安全例检等责任。
八、关心职工生活,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司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严禁向司机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建立工资增长的协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组织干部经常深入到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和从业人员中间,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九、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协会组织,理顺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率、运输成本、运价、经营收益、从业人员收入等情况,向交通运输部门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动态。
十、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长途客运、出租车客运和货运行业的稳定工作,加强春运、小长假、黄金周和大型集会及重要社会活动的道路运输保障,建立健全客流预报和安全预警预控机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非法聚集等不稳定事件的,要视情况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加强行业稳定风险排查,及时解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对于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从事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置。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精神,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积极宣传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的运价油价联动、财政补贴、减轻不合理负担等措施,正确引导舆论,为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交通、发改、财政、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施部门联动,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