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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3-0527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金融稳定沟通协调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3〕5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3-0527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金融稳定沟通协调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3〕5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16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金融稳定沟通

  协调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金融稳定沟通协调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四平市金融稳定沟通协调工作制度

  为保障四平市金融系统稳健运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各方合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四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建立四平市金融稳定沟通协调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合作,确保金融稳定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四平市金融稳定沟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金融稳定沟通协调工作。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行长

  市银监局局长

  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证券公司四平市营业部、四平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本单位的具体职责工作及领导小组布置的具体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监测评估全市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研究并落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向领导小组通报金融稳定政策及在辖区的贯彻实施情况;通报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综合评价的结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市银监局: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通报监管政策、监管重点、全市金融系统风险状况等;向领导小组通报所有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

  市金融办: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金融稳定工作;向领导小组通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转情况、四平辖区企业上市情况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把握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避免虚假信息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金融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向领导小组通报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情况及重点金融风险案例。

  市发改委:向领导小组通报有关宏观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信息;提供全市各行业项目发展状况等信息。

  市工信局:向领导小组通报辖内担保公司的经营及风险状况;管理全市担保公司日常金融稳定工作。

  市商务局:向领导小组通报辖内典当行的经营及风险情况;管理全市典当行业日常金融稳定工作。

  市财政局:制定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的财政救助措施;组织实施有关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市公安局: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对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出现极端事件。

  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向领导小组通报国家有关涉及金融方面的税收政策;制定、落实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打击、制止企业逃避金融债务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资讯信息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造势等行为。

  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建立本机构的金融稳定预警体系,遇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在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时,同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平市保险行业协会:通报四平辖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协调全市保险公司日常金融稳定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分析辖区金融运行状况,评估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各成员单位汇报本单位履职情况。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或有重要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决定是否召开全部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一)建立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相互抄送有关报表、报告、分析资料及风险案例等;涉及重大政策出台及政策调整时,应主动抄送有关成员单位。对工作中需要的数据资料,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提供或配合查询、测算。

  (二)建立金融风险分析报告报送制度。各金融机构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风险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实时报送。

  (三)建立金融稳定信息查询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成员单位查询有关数据信息和统计资料,为制定和调整金融稳定工作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四、建立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及处置机制

  构建职责明确、程序得当、反应快捷、措施得力的金融稳定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总体应急预案,建立不同部门的分预案和不同类别金融风险处置的专业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增强金融风险处置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处置风险。做好数据的异地备份。建立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紧急磋商机制,在金融运行出现较大风险,需要采取联合行动时,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防止金融风险蔓延、扩散,确保突发事件期间、风险处置后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