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和战略重点
(一)总体思路。今后一个时期,以发挥市场基础作用为引领,以强化政策扶持为引导,加快提升农产品加工业综合竞争能力,加快转变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式,着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科技创新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构建生产基地配套、龙头企业集群、利益联结紧密、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体系,加速推进全市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任务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达到250户,其中年产值超20亿元企业5户,超10亿元企业15户,超亿元企业40户。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实现810亿元,年均递增20%以上。到2020年,培育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大幅度提高粮食、畜禽和特产品精深加工比重,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向品牌化、高端化、科技化迈进;种养加结合、贸工农一体、农工商配套的产业链条联结日益紧密;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战略重点
1. 以实施“1033”工程为载体,健全完善农产品加工业支撑体系。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延伸玉米、水稻、生猪等十大产业链条,继续推动粮食、畜禽、特产品加工三大产业发展,推动优势资源、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向公主岭农副产品加工、梨树畜产品加工、伊通鹿产品加工三大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大市。
2. 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核心,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层次。围绕中粮生化、天成玉米、中粮黄龙等粮食加工企业,打造东北淀粉糖糖都,推进粮食加工向高端化迈进;围绕红嘴农高、高金食品、吉林曙光等畜禽加工企业,发展协作配套,推进畜禽加工业向集约化迈进;围绕一正药业、双佳食品等特产品加工企业,突出优质生态安全,推进特产品加工向品牌化方向迈进。
3. 以构建紧密联结为重点,提升农业产业化带动功能。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联结实现形式,主推“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模式,以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为手段,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建设产加销、贸工农联结紧密、成龙配套的产业体系。
二、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升产业发展层次
(四)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确保政策落实不缩水、不打折、不减弱。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实行专项首办责任制,明确办理时限,简化办事流程,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打造亲商、扶商、富商的氛围。整合各种要素资源,大力推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
(五)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项目,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引导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以“一核三带”沿线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为载体,以三大园区为重点,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集聚,优先摆放项目,推动企业退城进区,加快形成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上下游配套、辐射功能明显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整合政策资源向示范区倾斜,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三、规模生产,抓好原料基地建设
(七)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农田水利、粮食生产基地、保护地蔬菜种植、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重点向龙头企业自建、合作建设的原料生产基地倾斜。对龙头企业良种繁育、种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项目,争取有关政策扶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棚膜温室蔬菜建设补助重点向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的农业合作组织倾斜。
(八)推动规模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支持龙头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自建规模化原料生产示范基地,争取补助自有基地的生产设施投入。积极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加快专业村镇建设,形成四平特色的“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域外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九)实施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实施标准化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及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引导,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十)鼓励企业成为创新主体。鼓励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力。推进校企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发专利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力度,以成果带项目,以项目促产业,推进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积极帮助龙头企业争取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
(十一)建立科研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相关部门要把农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申报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要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入股等形式参与龙头企业科研开发。
(十二)强化人才培育。积极搭建企业家成长平台,全面提高龙头企业宏观决策、驾驭市场、风险控制、创新经营和管理等方面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尖端人才,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打牢基础。将龙头企业从事生产加工的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员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阳光工程”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农民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
五、开拓市场,创新流通方式
(十三)强化市场营销。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供直营。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展销活动。龙头企业的产品进入大型商场、超市,要降低准入门槛,给予政策优惠。
(十四)打造知名品牌。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服务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或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知名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对龙头企业的产品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商标、品牌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积极推进品牌整合,强化品牌宣传和保护,打造特色名牌产品,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十五)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国际产品展洽及考察学习活动,进一步扩大对外合作交流。鼓励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六、强化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十六)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保底价收购、定向服务,形成权责明确、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推进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紧密合作,建立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向龙头企业组织开展的订单农业倾斜。规范订单行为,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龙头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大力发展合作组织。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推动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由单项服务向综合配套服务拓展,由产后服务向产前、产中系列化服务延伸。支持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积极鼓励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社,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健全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产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将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补助范围。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同类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积极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明晰土地产权为前提,鼓励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七、优化环境,加大扶持力度
(十八)建立政府扶持资金。为引导各类资本投向农业产业化领域,市政府将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改造、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等。奖励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重点。各地也要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十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龙头企业的贷款需求优先予以支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周期特点,科学掌握涉农信贷投放节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满足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资金困难的龙头企业,各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按照龙头企业的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
(二十)加强龙头企业信用建设。支持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公司向龙头企业开展担保服务。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对权属明晰、风险可控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开展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尝试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抵(质)押担保。鼓励龙头企业为订单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开展对农民、商户、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范围。
(二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内的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折旧。鼓励龙头企业对外出口,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龙头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龙头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龙头企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对于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十三)在用水、用电、交通上给予政策扶持。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龙头企业用电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优先满足龙头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用油、用煤需求。在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加强领导,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贯彻落实“三化统筹”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思想。市政府成立了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加强龙头企业发展跟踪分析。利用农产品收集和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品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知名度。
(二十六)建立监督激励机制。将各地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跟踪调度和监管,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