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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3-0526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1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3-0526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1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15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 

区域划分的规定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5日 

    

    

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中心城区,面积118.52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 铁西居住区(Ⅰ-1) 

  边界范围:青年路—新华大街—爱民路—迎宾街—兴达路—西环城路—南环城路—海丰大街—党校北路—仁兴街—南湖大路—京哈铁路 

  2. 北河居住区(Ⅰ—2) 

  边界范围:人民路—新华大街—文畅路—京哈铁路—北河—一经街—北河东路—京哈铁路 

  3. 铁东居住区(Ⅰ—3) 

  边界范围:新光路—京哈铁路—南五纬路—收割机路—南九经街—六孔桥路—东山大街—北二纬路—十一经街—北三纬路—四经街—南二纬路—一经街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 中心商业区(Ⅱ—1) 

  边界范围:人民路—新华大街—青年路—新光路—一经街—南二纬路—四经街—北三纬路—三经街—北四纬路—一经街—北河东路—京哈铁路 

  2. 海丰南桥混合区(Ⅱ—2) 

  边界范围:海丰大街—党校北路—仁兴街—南湖大路-南五纬路—收割机路—南九经街—平东大街—南环城路 

  3. 家俱大棚混合区(Ⅱ—3) 

  边界范围:爱民路—迎宾街—文畅路—新华大街 

  4. 巨丰立业混合区(Ⅱ—4) 

  边界范围:京哈铁路—北边界—文畅路—植物园街—规划二十五路—东吉大街—文畅路—高速铁路—北二纬路—东山大街—北河 

  5. 高铁混合区(Ⅱ—5) 

  边界范围:平东东路—南环城路—长平高速公路—开发区大路—开运街—南四纬路—东山大街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 红嘴工业集中区(Ⅲ—1) 

  边界范围:兴达路—西北边界—新华大街—康平路—京哈铁路—文畅路—迎宾街 

  2. 昊华工业区(Ⅲ—2) 

  边界范围:一经街—北四纬路—三经街—北三纬路—十一经街—北二纬路—东山大街—北河 

  3. 平东工业区(Ⅲ—3) 

  边界范围:平东大街—南环城路—平东东路—六孔桥路 

  4. 经开工业区(Ⅲ—4) 

  边界范围:东山大街—北二纬路—开运街—北河—高速铁路—开发区大路—开运街—南四纬路 

  5. 中欧改装工业区(Ⅲ—5) 

  边界范围:东吉大街—规划十九路—植物园街—规划二十五路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Ⅳ4a—1~53) 

  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已建和正在逐步建设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 

  城市主干路:中央西路、中央东路、英雄大路、迎宾街、南湖大路、新华大街、海丰大街、北河西路、一经街、南九经街(新开路) 、北九经街、北河东路、平东南路、平东东路(烟厂路)、平东大街、南五纬路、收割机路、东山大街、六孔桥路、紫气大路、开运街、植物园街、东盛大街、东吉大街、上海路、东丰路、兴红路、虹桥街、文博路、开平街、师院北路、环城路 

  城市次干路:兴达路、创业路、红嘴街、文凯路、师院西街、爱民路、公园北路、青年路、师院路、地直街、西桥街、仁兴街、幸福街、四经街、十一经街、北二纬路、南二纬路、南四纬路、重工路、纺织路、东郊街 

  2.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Ⅳ4b—1~4) 

  京哈铁路、平齐铁路、四梅铁路、哈大高铁 

  第四条  四平市城区内噪声排放,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值执行,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环境噪声监测需按照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等效声级LAeq:dB

时段

昼 间

夜 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解释: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第五条  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是河流、行政区界的以边线为界线;边界是街路(非交通干线),则以非交通干线的边线为界线;边界是铁路(4b类区以外),以铁路形成的铁路干线的边线(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界线。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区域的确定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为4a类和4b类。4a类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及两侧区域。 

  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4a)的划分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建筑物背向道路一侧适用相邻区域标准。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按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交界处为起点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临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m; 

  相临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m; 

  相临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5m。 

  2. 铁路两侧区域(4b)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临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5m; 

  相临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 

  相临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m。 

  如铁路与其它交通干线并行,对铁路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它交通干线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位于交通干线两侧的固定噪声源,其排放噪声执行所在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 

  第六条  本噪声区划范围不涉及乡镇、村庄等。上述区域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区交界处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  昼夜时间规定为:“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第八条  特殊说明 

  (一)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建成的(如Ⅲ—1和Ⅲ—5声环境功能区),以现状功能为主,先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随着规划的实施,由市环保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已通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的大型工业园区,未在图中标示的,已建成的按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未建成的先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待建成后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具体为: 

  1. 四平经济开发区在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外的区域,属于远期规划的工业区,先执行1类区标准,待建成后执行3类区标准。 

  2. 吉林省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在环城路以外的区域为规划的生态农业区,不进行声环境区划。中心城区以外,环城路以内的区域属于远期规划的工业区,先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待建成后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 铁东经济开发区南侧的土地为开发区规划的控制用地范围,主要是农田和山门镇区,不进行声环境区划。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土地属于远期规划的工业区,先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待建成后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标准中的要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不小于1平方公里。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 

  (四)城市总体规划中正在逐步建设的道路先执行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并在道路建成通车后,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一)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市环保局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依法经过文广新、工商、环保等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的通知》(四政发〔1992〕5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