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七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四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四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四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开创四平振兴发展的新局面。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出市 (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各委员会、各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市,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注重发挥咨询机构和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跟踪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措施。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报告和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对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秘书长每周向市委报告一次工作,常务副市长每两周向市委报告一次工作,市长每月向市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季度向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向市政协通报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
三十二、副市长要及时向市长汇报工作情况,临时性工作随时汇报;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及时向主管副市长汇报部门工作,遇有重大社情、重大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和绩效管理
三十八、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批示,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要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四十一、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采取下达督查通知单、电话提示催办、现场督办、发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及时督查。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原则上距办结截止时间的前3天进行电话催办,对逾期未反馈的承办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月上报情况。对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度上报阶段性进展情况。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按会议和领导交办时限要求进行反馈。
四十三、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 《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市财政预算;讨论向国家、省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市政府日常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问题比较复杂,分管市长难以决定或不宜决定的事项。
四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可以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市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或省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或省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列出计划,经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四平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市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视频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开短会、讲短话,重在解决问题。不在部门任职的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三、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
五十四、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可由秘书长签发。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六、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不发市政府文件,未经批准不办简报期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需要新闻单位发布的事项,除上级机关明确规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外,一律以部门名义发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在新闻媒体公布后,不再另行文。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程序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到市外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三、各地、各部门向市长、副市长请示或报告工作,除紧急和重大问题外,应事先与政府办公室联系预约,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或领导秘书根据轻重缓急,请示领导统一安排时间。
六十四、各地、各部门领导向市长请示或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应先向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市长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汇报或多头请示。主管副秘书长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副秘书长向主管市长汇报,主管市长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市长向市长汇报。需要向市委汇报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汇报。
六十五、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一般应由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汇报,严禁派副职或不能负相应责任的人员报告工作,不得介绍身份不明的人员进入领导办公室和会议室。
六十六、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按照上级要求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参加。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无法参加的,由市长指派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领导参加。
六十七、要求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市长审批,要求副职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中共四平市委常委会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中共四平市委常委会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公务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同群众的联系,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不推不躲不拖,不回避矛盾,解决问题不应付、不推诿,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七十五、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领导同志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地方和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六、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