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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3-05247
分  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3-05247 分  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四平市车辆超限超载

  遗洒飘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6月1日起,开展四平市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坚持统一领导、地方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在整治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深化整治,确保整治行动长期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保持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对车辆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货物遗散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车辆上路过桥。使超限率大幅下降,确保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公路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为切实开展好整治行动,市政府决定成立四平市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市长

  副组长:杨旭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张学文 公主岭市副市长

      王善斌 梨树县副县长

      李颖程 伊通满族自治县副县长

      侯春燕 双辽市副市长

      霍旭东 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桂荣 市纪委常委

      纪庆贵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彤男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树义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继岩 市工商局副局长

      阮金良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陶永泉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公路管理处处长

      修文学 市道路运输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部署调度、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

  主 任:

  副主任:王德丰 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办公室下设案件稽查组。

  组 长:王德丰(兼)

  成 员:市公路管理处路政、市道路运输局运政、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特警支队执法人员

  联络员:李长青 市公路管理处路政(法规)科科长

  联系电话:0434-3281320 18704345559

  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接任人员担任相应职务。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 交通部门(路政、运政):

  (1)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超限、掉落、遗洒等违法运输车辆;

  (2)组织运政执法人员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预防车辆超限超载和货物脱落、扬撒;

  (3)负责超限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组织运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并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

  2. 公安部门(交警、特警):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当场查验,禁止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登记使用;

  (2)查处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

  (3)配合维护治理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

  (4)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遗洒、飘散等交通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阻碍专项整治行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3. 发改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卸货保管收费政策的执行。

  4. 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汽车企业。

  5. 财政部门:

  提供治超经费保障,及时发放处罚票据和相关票据。

  6. 监察部门:

  对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指导。

  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本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工作内容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遗洒飘散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源头治理。

  1. 全面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1)严把车辆改装关。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国家标准,规范车辆生产行为。

  由工商局牵头,会同发改委、公安局、运政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联合行动,集中整治,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下同)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运政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运政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把车辆上牌关。办理车辆登记的,交警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登记、注册的,要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加强货物源头监管力度。

  控制源头装载,对于水泥厂、白灰厂、石场、沙场、粮库、酒厂、钢厂及一些大型原材料生产厂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特别是要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运政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运政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路面治理。

  1. 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部署城市街道和国、省、县、乡、村级公路的执法力量,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对强行闯关、暴力抗法、车匪路霸、“黑车”等违法行为要同时进行整治。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处罚。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治超站进行处理。

  (2)坚持卸载,依法管理。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违章登记,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运政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政机构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政机构要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路政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交警部门要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以上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卸载由路政、运政、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车主或者司机不自行卸载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强制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照价格部门规定执行。此外,各级执法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3)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

  2. 制止货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运政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车辆在行驶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路政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厉打击抗法行为,净化执法环境。

  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经费保障

  交通路政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收缴的罚没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罚没款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办案经费、奖励基金、路产维护及超限检测站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市财政局对上划下拨的非税收入应当按月全额拨付。对参加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以每月罚没款非税收入额度的30%作为奖励基金。

  五、有关要求

  (一)对暂扣的违法违规车辆,交通、公安部门取证后统一放在治超站,运政停车场,铁东、铁西交警大队停车场。

  (二)各执法单位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查扣车辆要注重程序和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依据充分,证据确凿。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各级执法单位应当依法管辖、查处辖区内违法车辆。城市街道上行驶的违法车辆由运政、交警部门查处;国、省、县、乡、村级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车辆由路政、运政、交警部门查处。国、省道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车辆由市公路管理处所属各超限检测站和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站)查处;除市公路管理处所属各超限检测站和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站)以外,地方成立的其他机构不得在国、省道上从事治超执法活动。县、乡、村级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车辆,各地已成立农村公路路政机构的,由各地农村公路路政机构查处;未成立农村公路路政机构的,仍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站)负责查处。不按规定上路检查的,按照“公路三乱”予以追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各县(市)、区要参照此方案认真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与市里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