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办发〔2013〕29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双拥模范评选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双拥模范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四平市双拥模范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关系,推进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0〕2号)及《吉林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拥模范是指在双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受到国家、省、市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
第三条 双拥模范单位指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双拥先进个人指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
第四条 双拥模范单位评选的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地融合式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双拥工作;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拥政爱民成果显著,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年度双拥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双拥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是: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爱党、爱国、爱军、爱民,有强烈的双拥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双拥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双拥活动,在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各地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由各地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市直部门的双拥先进个人由市直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市直部门爱国拥军模范单位、驻地部队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和个人,由市双拥办推荐。
第七条 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应坚持条件,确保质量,重点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真正把群众基础广泛,贡献突出,在本地、本单位堪称楷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对推荐的先进个人人选须在工作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推荐评选的领导干部需经过同级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材料。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的双拥模范单位,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表彰的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市委、市政府、四平军分区表彰的爱国拥军模范单位,以及在争创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对全体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吉林省爱国拥军模范”、“吉林省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记个人一等功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被市委、市政府、四平军分区授予“四平市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授予“四平市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服役期间的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我市后享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二条 被市委、市政府、四平军分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的人员,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3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