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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3-05231
分  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2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3-05231 分  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2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2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

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四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六位一体”新模式,为人民群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六位一体”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市本级和4个县(市)分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吕  锋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苏  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吉林省保险协会四平办事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主  任:陶永泉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

  副主任:银跃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吉林省保险协会四平办事处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迅速开展工作。

  二、组建机构

  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全市5个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内部装修、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在6月底前达到试运行标准,确保在7月底前正式开展工作。

  三、工作模式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由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巡回法庭、车辆定损、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等相关单位组成,统一管理、集中办公,实行“六位一体”的一站式服务。

  (一)对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且事故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由路面执勤交警直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凭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直接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保险窗口进行理赔;或由事故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并记录事故相关情况,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起到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凭上述材料开具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并进行理赔。

  (二)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处理。经公安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事故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公安行政调解或向巡回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三)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室,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优先依法受理并对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事故当事人在1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10日内,可以申请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当事人及其家属或代理人可以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员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形成卷宗留存,并将调解协议书副本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巡回法庭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案。

  (四)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根据事故当事人的申请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涉案物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对于案情复杂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时难以做出事故认定的,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及时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五)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设立公估定损室,根据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的申请,对事故车辆及财产损失及时进行评估鉴定。

  (六)全市承保交通事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统一进驻快速处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赔偿申请,做出理赔决定,提供理赔咨询。保险公司应与事故处理员联动处警,对符合“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同时,选派调解员参与中心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七)快速处理中心设立法律咨询援助窗口,由律师免费对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家庭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四、人员配备和工作协调

  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达到办公标准后,当地法院、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要挑选业务骨干派驻快速处理中心业务大厅实行合署办公,其办公设备由对口部门负责,人员配备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实行“六位一体”服务新模式,是新形势下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争议,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新举措,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不公平现象,提高事故处理和赔偿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到位。

  (二)要强化协作。由公安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日常工作由交警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认真受理好各自的业务工作,又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坚决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发生,确保工作形成合力。

  (三)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在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态度和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真正把处理中心打造成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窗口。

  (四)要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借鉴辽源经验,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检查、督察、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快速处理中心的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3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