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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2-03253
分  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0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2〕8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2-03253 分  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0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2〕8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05日

四政办发〔2012〕83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实施市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在用机动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必须到具有检验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市环保局对市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实行派驻式监督管理,对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标”)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黄标”)。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标”。

  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向市环保局直接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

  三、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在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由市环保局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四、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且无法修复的,按照国家机动车报废制度予以报废。市公安局要做好注销登记工作,市商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报废机动车,市环保局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局不予年检,市交通局不予办理运营手续。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市公安局要将机动车环保检验纳入车辆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内容。

  六、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对“黄标”车要采取限制区域、时间、路段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IV排放标准;重型汽油车、柴油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2013年7月1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重型汽油车、柴油车必须符合国IV排放标准。

  自2013年1月1日起,外埠转入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重型汽油车、柴油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外埠转入机动车必须符合国IV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市公安部门停止其在市区内注册登记。

  八、市环保局依法对市区在用机动车进行停放地抽检,会同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实行道路抽检。对在抽检、路检中,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