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
伙食补助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
食宿费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四平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
伙食补助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
食宿费支付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13号)和《四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吉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四财文字〔1992〕 12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水平,对全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为8元/天/人。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市内交通补贴为10元/天/人(住院期间除外);乘坐长途客车硬座、火车硬座费用实报实销;乘坐长途客车卧铺、火车卧铺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8元/天/人,住宿费40元/天/人(住院期间除外)。
四、本规定由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 补助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3月27日印发
————————————————————————————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