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争取和使用国家和省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争取和使用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四平市争取和使用国家和省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争取和使用,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争取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直各部门向上级争取,国家和省拨付市直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争取和使用专项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争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
(二)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经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是否向上争取的初步审查意见。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三)业务部门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决定。数额特别大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争取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
(二)项目一次使用资金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超过300万元的,由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确保资金在项目上使用。
(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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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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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