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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1-03467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2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1〕8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1-03467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2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1〕8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26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综合性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平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平市公安消防部队整体纳入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以遂行多样化应急救援任务为牵引,以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为核心,全面加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体制、布局、专业和作风等优势,使之成为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骨干力量,进一步提高四平市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直接领导,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政府应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四条 重点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的特勤力量,提高快速集结、快速到位、快速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适时组织应急救援专业训练,既养兵又练兵;根据任务需求,逐步加大投入,增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能力。

  第五条 应急救援行动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应急处置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战斗作风。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应急救援队员伤亡。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应急救援保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应急救援信息。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十一条 2010年市政府依托公安消防支队成立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队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2011年,已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政府应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乡(镇)应逐渐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011年,形成完善的人员管理、组织机构、经费保障、执勤训练、业务培训、器材装备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2010年,市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完成所属特勤中队建设任务,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完成所属特勤班、攻坚组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2010年,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完成高层建筑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石油化工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地下建筑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道路交通灾害事故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任务。

  第三章 组织体系与任务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公安机关领导担任指挥长,公安消防部队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任本级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第一政委,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军政主官任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队长、政委。

  (三)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成立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分析研判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赶赴应急救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 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 群众遇险事件。

  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战备制度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常备不懈、准确高效” 的要求,建立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支队值班人员由值班领导、全勤指挥部、通信调度、战勤保障人员组成;应急救援大队值班人员由值班干部、通信调度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值班、交接班、等级战备、力量调集、器材装备管理等制度和规定。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四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瞄准实战、规范实用、体系完整、管理科学”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熟悉应急预案,以应急预案为基础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不断增强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第六章 联动与响应机制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及时准确接报、处理应急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现信息共享。构建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其他专业救援力量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现场需要,提请各级政府启动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响应等级,调集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章 应急指挥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支(大)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两个以上应急救援支(大)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第二十八条 对于灾害事故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应急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现场,应当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相关人员组成。总指挥员由到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并设立现场文书和安全员。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章 应急救援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人事与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应急救援岗位人员配备需要,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不足的,应采取调剂事业编制或招聘合同制队员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包括:初次投入经费,用于应急救援所需装备、训练基地、信息化建设等;每年正常经费,用于应急救援装备、训练场地、设施更新维护,人员培训和救援物资储备以及救援人员工资、医疗、保险、器材装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所需费用;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经费,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消耗。上述经费具体数额,由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实用高效”的原则,依据《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应按照“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逐步建设和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未建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的,各级政府应提供应急救援人员所需的培训场地和器材。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参加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人才纳入国家紧缺人才计划,给予政策支持;适当扩大三级应急救援队伍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比例;在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人才建设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持,指导应急救援队伍采用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提高应急救援的科技含量;指导应急救援队伍针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的重大难题进行科技攻关。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保障专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医疗和演练等消耗所需费用。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辖区应急救援任务特点,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通信装备、设施,完善紧急运送机制,确保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及时供应。

  第三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完善现场应急保障体系: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任务需要,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全力做好参战人员饮食、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各项生活保障。

  充分利用当地医疗保障资源,加强与医疗救护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及时开展现场紧急救护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公安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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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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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