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2011年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制定的《2011年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11年提高四平市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为加大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力度,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与经济增长、价格指数变化及财政状况相适应,通过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确保我市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260元提高到275元,城市低保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207元。市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年人均1360元提高到1647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152元。
辽河农垦管理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210元提高到225元。
(二)提高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2011年度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550元,辽河农垦管理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450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范围及具体方法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1年10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从1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核定低保金额度;对因提高低保标准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新增加的城市低保家庭,要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按照差额补助的要求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达到保障标准的75%以上。
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1年第三季度以前的已保家庭,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按照新标准核定低保金额度;对因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农村低保家庭,要按农村低保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按照分类分档要求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达到保障标准的7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全面落实。
(二)严格执行政策,务求工作实效。对现有低保对象和新纳入的保障对象,要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的要求,规范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认真做好提标后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更新和档案整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与纸制档案信息内容一致。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民政、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所需资金,确保城乡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使困难群众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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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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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