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政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水平,根据《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意义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关系到我市幼儿的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学前教育目前仍是我市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普及程度不高,投入严重不足,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年龄老化,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幼儿园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比较突出。
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把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作为贯彻实施《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突破口和实现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实施《四平市“一核三带”富民优先战略纲要》、构建和谐四平、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不断满足适龄儿童“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部署,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规范优质”的原则,按照公办民办并举的方针,多种形式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多种途径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形成适合区域特点、整体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二)基本原则
服务民生。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统筹推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事业规划、资源配置、监管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改革创新。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和配备补充机制,学前教育监管和指导机制。
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工作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学前教育,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育人为本。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优化师资队伍,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主要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学前教育基础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布局,加快园舍建设,形成“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
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4%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县城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市区普及学前3年教育;县城和乡(镇)建立早教中心,多种形式开展0至3岁婴幼儿教育;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方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完善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三、优化学前教育资源,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办好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幼儿园。
(一)以提供普惠、均等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目标,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县(市)、区要加快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可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在幼儿园建设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2个班、360人。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城镇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加快农村公办学前教育发展。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幼儿园,加强县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园舍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辅助设施。2013年前,城镇小学办幼儿园调整改造转为公办幼儿园,实行独立办园,每个乡(镇)办好1所中心幼儿园,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学前教育。2015年前,县城完善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幼儿园布局,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幼儿园,小村设分园,或几个村联合办园,或由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依托村委会或农户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2020年前,县(市)、乡(镇)基本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学前教育需求。
(二)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民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保障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公办幼儿园可以吸纳社会投资,举办民营机制幼儿园。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支持办好一批水平高、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
要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为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和幼儿园保教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一)严格按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
加强吉林师范大学分院专业建设,根据需求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抓紧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各级政府根据省定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专任教师以及保育员、保健医生等各类工作人员。其他幼儿园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保证人员配备。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幼儿园教师队伍,解决学前教育师资短缺问题。
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省要求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并组织开展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年度考核工作。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按省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招聘计划。
(二)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完善培训体系。
完善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落实培训经费,各级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要不断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积极组织实施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通过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和园本教研、教学大赛等活动,切实提高幼儿教师保教能力。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四平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及其他专项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本地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和在职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三年内将全市幼儿园教师轮训一遍。到2015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
严格贯彻落实《教师法》,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和公民个人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民办幼儿园聘任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深化办园体制改革,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准入管理、安全管理,实施科学保教,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依法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
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培训、统一考评、统一教研、统一奖惩。
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严格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加强幼儿园资质的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资质、工资待遇、收费标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对未经批准的无证幼儿园,由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执法,督促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二)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强化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校舍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卫生防疫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制,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
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幼儿园与属地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三)坚持科学保教,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要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性差异,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
要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规范幼儿园教材、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新课程体系,开展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的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保姆式”、“小学化”和“成人化”倾向。健全科学育儿指导网络,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保教合作。
大力开展教科研工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队伍建设,配齐专职幼教教研员。四平市教育学院和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要不断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加强园本教研,科学制定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四)深入实施学前教育“创优”工程。
加强省、市、县三级示范园和优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两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五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优秀中心幼儿园,并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
开展幼儿园“精品课”评选活动。坚持“精品带动、全员行动”的原则,通过逐级申报、逐级评选的办法,三年内共评选50节市级幼儿园“精品课”和一定数量的优质课,推动全市幼儿园教研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利用三年时间加快建立一支学前教育名师队伍。坚持“有资历、有水平、有业绩”的原则,组建一支学前教育专家队伍。通过“架梯子、搭台子、压担子”的办法,在全市培养选拔一批幼儿园教学标兵、教学能手和教学新秀。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教育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成立学前教育管理专门机构,健全教师培训和教研机构,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人员,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监、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妇联、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加大政府财政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10%以上,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认真落实省定的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支持公办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保障办法,保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贫困地方和少数民族地方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投入机制。公办幼儿园执行省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吉政令第209号),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三)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编制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建设幼儿园园舍、配齐设备,逐步配齐园长、教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教职工,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
(四)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行政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经费投入、办园条件、安全管理和保教质量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围绕发展学前教育开展随机、专项和综合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具体政策,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